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佛山**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7号及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除扣划部份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3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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