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和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