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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周**返还款项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周**返还款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17万元及受理费39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慧桥新城紫薇花园7栋801房及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41号2楼住所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3261.71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施强制拍卖,除此,暂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实施执行措施通告》,限其于2015年9月11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除上述查封车辆及扣划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439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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