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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事初字第6号原告郭**提出撤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陈**、庄**、江**和莆田**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张**、人民陪审员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1.1元已依法减收为20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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