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返还资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张**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韶关**限公司、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7.20元减半收取15923.60元,由韶关**限公司、张**负担。韶关**限公司、张**多预交的15923.6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