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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办事处、湖北中**料有限公司等申请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申请人广水**办事处与申请人湖北中**料有限公司土地租用合同返还资金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广水**办事处为甲方与湖北中**料有限公司为乙方土地租用合同返还资金纠纷,于2015年6月18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因乙方环评手续不能得到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双方同意解除于2012年5月3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2、甲方同意按接收乙方征用的位于广办马鞍工业园内征用的土地及现有附属设施,并补偿乙方如下款项:①自2012年5月起乙方投资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金合计2079942.78元(见发票附件);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利息损失依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5.5%)计算,合计285932元(见利息计算表)以上两项合计2365874.78元。3、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甲方必须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水**办事处与申请人湖北中**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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