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甲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兰*甲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刘*甲的外祖父,兰**与刘*乙作为刘*甲的法定监护人,于2007年6月25日登记离婚时,没有对婚生子女刘*甲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离婚后也未履行监护责任,刘*甲一直随申请人共同生活。为了保障刘*甲的合法权益,使刘*甲健康成长,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兰**、刘*乙为刘*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刘*乙与兰*乙作为刘*甲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但二人在离婚时没有对刘*甲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离婚后也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刘*甲一直由作为外祖父的兰*甲抚养。因此,为了保障被监护人刘*甲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刘*乙、兰*甲为刘*甲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兰*甲为刘*甲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u0026lt;中华**国民法通则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刘**、兰*甲为刘**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兰*甲为刘**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