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执行人黄*返还资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黄*返还资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052.2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对被执行人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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