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被执行人郑**、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执行人郑**、张*连带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因被执行人郑**、张*共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南路以南、榕华大道以东江南新城四期44幢B梯XX号房屋涉及其它经济纠纷,在另案中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尚在处理中。另外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尚在另案处理中,本案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现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