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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东港支行与日照鼎**限公司、日照**有限公司等进出口押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有限公司、日照正和通**限公司、山东正**有限公司、丁**、范*、丁**、葛**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该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照东港支行提起诉讼时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照东港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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