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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葛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于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担任宜昌传**任公司轮胎销售员,负责轮胎销售和催收货款。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到账不报或者冒充客户代签公司对账单等方法,将7名公司客户给付的多笔货款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共计171729元。因作案事实被宜昌传**任公司发现,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杜*归还公司50000元。2015年6月12日,宜昌传**任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同年8月31日,杜*已向宜昌传**任公司归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作证明、薪资领款单、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明细说明、对账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个人身份情况表等书证,证人汪*、叶*、蔡*、高*、李**、李**、张*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的陈述,被告人杜*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可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杜*的缓期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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