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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被告人李*甲任哈尔滨**育中心物业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盛诺**公司、缔九国际娱乐会馆、毛*羽毛球馆的水电费人民币66590.69元据为己有。2014年末被告人李*甲在该单位辞职。2015年4月22日、2015年4月27日李*甲家属将其侵占款还清。经侦查,被告人李*甲于2015年4月2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被告人李*甲任哈尔滨**育中心物业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盛诺**公司、缔九国际娱乐会馆、毛*羽毛球馆的水电费人民币66590.69元据为己有。2014年末被告人李*甲在该单位辞职。经侦查,被告人李*甲于2015年4月2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4月22日、2015年4月27日李*甲家属将其侵占款还清。案发后,被害单位哈尔滨**育中心与李*甲达成谅解,哈尔滨**育中心不再追究李*甲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中心物业经理李*乙到公安机关报警称,2015年1月财务人员向他反映,公司辞职员工李*甲在职期间,负责收取物业管辖的盛诺**公司、缔九国际娱乐会馆、毛*羽毛球馆的电费水费,辞职后核对账目发现该人有多笔收费共计人民币66584.98元没有上交公司,经多次找其还款,该人不来,现已联系不上。2015年4月26日17时许,民警发现李*甲车辆在和兴路农林街出现,在附近烧烤摊位将该人抓获。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李**的身源其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证明:哈尔滨市开发区新缔九区娱乐会馆已将水电费62519.1元交给会展物业李*甲;黑龙江**限公司已于2014年10月缴纳会展中心体育场7-8号库房电费1516.39元;哈尔滨**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17日将支出电费2555元交给会展物业管理员李*甲手中。

证据四、员工登记表:李*甲于2010年12月29日入职哈尔滨**心办公室核算报表,于2014年12月中旬提出离职申请,至今未完成工作交接。

证据五、谅解书:哈尔滨**育中心了解到李*甲年龄尚小,家庭困难,且悔过表现良好,因此该单位对李*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甲的责任。

证据六、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2015年4月22日、2015年4月27日李*甲亲属将侵占款还清。

证据七、证人李*乙的证言:他是哈尔滨**育中心物业工作人员。李*甲到他公司是2011年2月份,辞职是在2014年12月份,负责他们公司管辖的几家物业的水电费收取,李*甲辞职后财务人员发现其收取的电费和水费有6万多元没有上缴公司,具体的时间和数目财务人员知道,他得知后就联系李*甲,李*甲说在外地回不来,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证据八、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育中心财务主管。李*甲是2011年2月份入职公司的,负责物业内几家公司电费水费收取,她负责给李*甲开工资,2014年12月份李*甲辞职后才停止给其开工资。2015年初**司核对发现李*甲已经把缔九国际的水电费62518.39元收完没有上交,同时没有上交的还有毛毛**乐部的电费2555.2元,盛**公司的电费1511.39元,共侵占了公司合计66584.98,他们核对后上报交给了公司。

证据九、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育中心的内勤。李*甲原来在她单位工作,具体就是负责单位管辖区商户的电费核算和收获。李*甲在收取了这些费用后私自把其中的一部分电费拿走了,没有交给公司。之后李*甲的母亲分两次到她单位交回67000元元钱,单位给开了收据,并派她将收据的复印件交到公安机关。

证据十、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滨**育中心物业的。李*甲辞职后他们财务和业主对账,发现李*甲把水电费给私自拿走了,2013年底,李*甲到缔九国际夜总会的财务室收水电费是他跟着去的,李*甲负责收钱,缔九国际夜总会把水电费都交给了李*甲。毛*羽毛球馆在2014年6月份左右到物业交水电费,当时他也在办公室,他看到毛*羽毛球馆的人把钱交给了李*甲,具体多少钱不知道。2015年1月份是他开车拉着单位的领导李*乙去李*甲家,李*甲不在家,其母亲说负责还这笔钱。

证据十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她是毛*羽毛球运动馆的出纳员。2014年4月20日李*甲收取的1280.9的电费和2014年5月20日收取1274.3元的电费没有给她单位出具发票,李*甲是物业公司专门收电费的,以前把钱交给李*甲就给开票据,但是这两个月没有给开票据。

证据十二、证人李**的证言:她是盛诺**公司负责交电费的。李*甲是会展中心物业专门收电费的,2015年1月份发现李*甲不在物业上班了,会展中心物业的人到她们公司要求补交2013年12月到2014年5月的电费1516.39元,她们才知道李*甲没有把电费上交到会展物业,但是她们把钱已经交给李*甲了。

证据十三、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她是缔九国际夜总会出纳。她们单位交的的水电费总共是62519.1元。这些钱都交给会展物业的李*甲了,当时和李*甲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叫于*的,是会展物业负责抄表数的,但是会展物业来人说没收到。

证据十四、被告人李**的供述:他是2010年底到哈尔滨国**公司物业公司上班的,他在单位具体负责核算收取商家的水电费用,到各个商家收取之后清点完交给公司财务。工作中他把收上来的水电费其中的66000多元给占用了,占用的钱被他用来还其他欠款及日常花销了。他在单位工作不开心就辞职了。2015年公司发现他侵占了公款,就打电话让他还钱,还去了他家里,派出所也通知他还款,然后就被抓了。

证据十五、黑龙**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2015年3月18日李*甲收取哈尔滨市开发区新缔九区娱乐会所、黑龙江**限公司、哈尔滨**有限公司水电费共计66590.69元未交到哈尔滨**心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李*甲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将犯罪所得全部返还,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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