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元**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杨**职务侵占罪产生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元**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杨**职务侵占罪产生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南京**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宁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两套房屋(均为轮后查封),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车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的中**银行账号,依法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车辆,并将拍卖款235200元扣除执行费4625元后支付给申请人230575元,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系轮后查封,尚不具备依法拍卖的条件。如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执恢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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