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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穆*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9日送黑龙**河监狱服刑。2013年9月13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13)七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河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认为罪犯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有效奖分累计56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25分。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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