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2月30日,自诉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自诉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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