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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因怀疑情人宋开莲与本村村民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4年12月24日23时许前往张**家附近,发现二人在张**家中睡着,为报复泄愤,闯入家中对张**进行辱骂殴打,并随手捡起地下的一根锹把向张**的右腿击打,致张**右胫骨骨折,后经宁武县公安局司法检验中心鉴定,张**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宁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12月24日晚上23时许,张*后在阳方口镇阳方村租住的房屋内被张**打伤。

2、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后右胫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宁**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张*后右胫骨骨折。

6、宁武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载明:扣押涉案工具铁锹把一根。

7、宁武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潜逃,2015年4月30日宁武县公安局对其网上追逃,后于同年6月1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

11、询问刘**笔录证实:我是阳方口镇阳方村人,张*后租住我家的房子。2014年12月24日晚23时许,我听见张*后住的家中有打闹声,我让丈夫朱**过去看看,过了一会我丈夫回来说,张**打侉子(指宋**),张**说侉子和张*后睡来来,我劝张**说人家丈夫还不管要你管。后我去了张*后家,他家不开灯,门帘揪到地下,家里有张**、张*后和侉子女人,我说:u0026amp;amp;ldquo;咋回事,打闹甚了u0026amp;amp;rdquo;,他们谁也不说话,我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张*后在窗外叫我丈夫,我丈夫起床又去了张*后家,10几分钟后我丈夫就回家了。过了半个小时,侉子女人在窗外让我们给她拿纸和笔,还让我丈夫过去给他写东西,我将纸和铅笔从门缝递出去,我没有让我丈夫过去。天快亮时我看见有车过来把张*后接上走了。张*后的腿是怎么断的我不知道,我也没看见张**打张*后。

(2)询问朱**笔录证实:张*后租的我家房子,2014年12月24日晚上11时许,我听见张*后租的家中有吵闹声,我到张*后家看见电灯打烂了,张**手拿铁锹把站在门口,张*后坐在炕边,侉子女人(宋**)在地下站着,我就骂他们:u0026amp;amp;ldquo;你们再不要叫唤了,再叫唤我就不客气了u0026amp;amp;rdquo;,后我就回家睡觉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张*后在我家窗前叫我过去再劝劝,我和我老婆起床到了张*后家,我和张**说:u0026amp;amp;ldquo;这不是个光彩的事情,让外人笑话,算了吧。u0026amp;amp;rdquo;张**说:u0026amp;amp;ldquo;我气的不行,今天和他没完u0026amp;amp;rdquo;,说着张**拿起铁锹用锹把戳张*后胸脯,边戳边说:u0026amp;amp;ldquo;你这是第几次了u0026amp;amp;rdquo;,我过去拉张**,张**拿着锹把朝我身上戳了一下,我就站到一边,张**用锹把朝张*后身上乱打,张*后没有还手,张*后的头上被打起一个圪蛋,张**打了张*后一顿后,张**也就不打了,后我就回家睡觉了。第2天才知道张*后的腿被打断住院了。听我老婆说宋**还向我老婆要笔和纸,说是张**逼住张*后写欠条。我听人们说张**和宋**是情人关系,已经好上10多年了。

(3)询问宋**笔录证实:张*后和我邻居,我和张**是情人关系,相处有10多年了。2014年12月24日晚20时许,张*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我到了他家看了会电视,后我俩就发生了性关系,我俩正在炕上躺着,张**就从外面进来了,他什么话也没说朝我腿上踢了两脚,张**就和张*后打了起来,张**先动的手,把电灯泡也打烂了,家里黑的什么也看不见,我也不知道张**有没有使用工具,也没发现张*后的腿受伤,打完架后张**向张*后要五万元,张*后说:u0026amp;amp;ldquo;没有五万,给你三万u0026amp;amp;rdquo;张**让张*后打欠条,最后打没打我条我没看见。

12、询问张*后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4日,宋**到我家吃完晚饭就回家了,后我们一直短信联系,约晚上8点30分,宋**自己到了我家,我俩脱了衣服睡下了,约半个小时张**踢开我家的门进了我家,当时我家门后有个锹,他就拿上锹把打我,打了我3次,第一次他用铁锹把砸我家里的东西,就骂就打宋**,后又朝我身上乱打,宋**把张**拉开,张**歇了一阵,第2次用锹把打我,房东和宋**将张**拉开,张**歇了一会,第3次朝我身上乱打,后朝我右小腿打了一锹把,就把我的腿打断了,这时差不多是半夜12点了,后张**还逼我给他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凌晨3点多张**和宋**才离开我家。

13、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22时许,我在家喝完酒到我女朋友宋**家,路过张*后租住的那户人家门前,我就站在那听宋**在不在,我从门头玻璃上看见她和张*后开着电视在睡觉了,我打开门从门后拿了根木棒进了家,我把他俩的被子揪开,看见两个人没穿衣服,我准备上炕打张*后,被宋**推开,我就骂宋**,骂完宋**又骂张*后,我朝宋**身上踹了两脚,后我从地上捡了个东西朝张*后身上打,打的过程中家里的电也没有了,张*后的房东听到我们打闹声,过来点着蜡,劝说了我们一顿就走了,后我还气的不行,就捡起地上的锹把朝张*后的腿上打了几下,我就不打了,我问他这事咋办,要不你给我5万元,他说没5万,3万能不能,我说能,他说3万元也没有,给我打个欠条,我说行,后我看到他不会写字,欠条也没有写成。我当时就是气的不行想向张*后要几个钱了,后见他没钱就放弃了。第2天下午听人们说张*后的腿让我打断了。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亲属与张*后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张*后出具谅解书,对张**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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