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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王**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周*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周*甲伙同刘**(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206栋附近,因刘**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王**、周*甲一同殴打杜某某,致杜*头部软组织挫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钝挫伤,鼻骨骨折,双耳廓外伤,左膝部挫伤。经法医检验,杜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鼻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耳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9日将王**、周*甲传唤到案。现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王**、周*甲亲属代其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和解书、证人祖某某、王**、周*乙证言、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被告人王**、周*甲供述及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周*甲均系主犯。被告人王**、周*甲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取得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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