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巴彦县西集镇长丰村饮酒后到屯邻村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因想要打麻将之事与张某某撕打过程中用壁纸刀将张某某颈部划伤,又将张某某左膝关节踢伤。致张某某颈部轻伤二级、左膝关节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依法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巴彦县西集镇长丰村饮酒后到屯邻村民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46岁)家中,董某某想要打麻将被张某某的妻子王*甲推走,董某某回家取一把壁纸刀返回张某某家与张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用壁纸刀将张某某颈部划伤,又将张某某左膝关节踢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颈左侧皮肤裂伤、左膝关节挫伤,颈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左膝关节损伤为轻微伤、无残、伤后六周医疗终结。被告人董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火车站抓获。

另查明,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的近亲属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递交了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诊断书;证人刘某某、李**、王**、王**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董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所引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