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5)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5时许,在本市谯城区赵桥乡大徐行政村冀老家自然村东头王*家门口,瞿**、程修山两人因琐事和王*发生争执,而后,双方发生相互厮打。后王*的丈夫被告人冀*赶到,用拳头对瞿**的面部进行殴打,瞿**的面部被打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瞿**的面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冀*赔偿被害人瞿**各种损失4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谅解,经其社区评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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