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因被告人李*起犯故意伤害罪,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宋*与被告人李*起达成赔偿协议,要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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