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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3)苏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7789.3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民法院于2004年7月2日作出(2004)苏*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谭*的原判,并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江苏**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执字第06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苏*执字第02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7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谭*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谭*被判处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7789.3元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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