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害人吕*发与其妻子王**等人至被告人章某某位于本区朱泾镇众益街XXX号101室的家门口,双方因锁事发生口角,后因言语过激发生冲突,被告人章某某持手中的U型锁砸在吕*发左边面部,致其面颊穿透创。经鉴定,被害人吕*发的伤势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王**、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耸**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所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并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章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打对方,是被害人吕**的老婆将吕**推上前撞伤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害人吕*发与其妻子王**等人因琐事至被告人章某某位于本区朱泾镇众益街774号101室的家门口与章某某对质、理论而发生口角,后因言语过激发生冲突,被告人章某某持手中的U型锁砸在吕*发左边面部,致其面颊穿透创。经鉴定,被害人吕*发的伤势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王**、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害人吕**等人至本区朱泾镇众益街774号101室门口与章某某对质、理论,在吕**与被告人章某某发生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章某某使用U型锁将被害人吕**面部砸伤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耸**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吕*发遭外力作用致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长度1.0cm以上,构成轻伤。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所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章某某处扣押涉案U型锁一个。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章某某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章某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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