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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烟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0月31日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准予减刑六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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