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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4)马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洁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4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朱*洁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7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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