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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赴犯绑架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荣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赴犯绑架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于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9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赴准予减刑十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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