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仲**、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王*甲伙同关某某(已判刑)于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酒后在大岭镇怀家街道孟*甲家超市,因琐事持械将超市白钢门、木桌等物品砸坏,并将孟*甲及其儿子孟*乙殴打。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686元,孟*乙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王*甲无故毁损他人物品,无故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孙**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有意见,辩称没砸玻璃。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认为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被告人王**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的行为。2、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认定王**构成犯罪。3、王**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王*甲伙同关某某(已判刑)于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酒后在大岭镇怀家街道孟*甲家超市,因琐事持械将超市白钢门、木桌等物品砸坏,并将孟*甲及其儿子孟*乙殴打。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686元,孟*乙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由孟*甲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关某某、孙**、王*甲酒后将大岭镇怀家街道孟*甲家超市玻璃砸碎,并对孟*乙及孟*甲进行殴打。后王*甲、孙**被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9月9日王*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梦想商城被道外分局公安人员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道外区看守所,2015年9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解回,并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2015年7月31日17时许,孙**被内蒙古**旗公安人员在一辆客车上抓获,并被临时羁押在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拘留所,2015年8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解回,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关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刑事谅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9月20日王*甲与孟*甲签订,孟*甲对王*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6.羁押证明及羁押说明证实,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9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羁押道外区看守所。嫌疑人孙**于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0日在达拉特旗看守所羁押。

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孙**刑拘在逃,签发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2015年8月11日被撤销。王*甲刑拘在逃,签发日期为2014年9月2日,2015年9月11日撤销。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孟**左小腿外伤,系轻微伤。

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砸毁的物品经鉴定,合计人民币2686元。

10.户籍信息及证明证实,孙**、王*甲自然身份情况,在管辖区内均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屯子的人都管我叫关**,我身份证的名字是关某某。2014年8月30日12时30分我和王**、常*、范**、孙*乙在怀家街道一个饭店喝酒,喝到下午不知道几点我离开饭桌去外面打电话,坐在一元起价超市门口的小凳子上,不一会出来一个年轻小伙子拿一辆自行车让我让一下,并说把凳子给他,我就把凳子扔过去了,扔掉地下了,我和他吵吵起来了,又出来个女的,他俩就一起拽我衣服领子,一边一个,后来又出来个老头把我们拉开了,我在门口骂了几句,然后我回饭店跟孙*乙把这事说了,孙*乙说认识那老头,要跟那老头说说。孙*乙就出去了,我就回饭店和常*、范**继续喝酒,喝了一会儿就听见外面骂起来了,我就出去了,顺手在饭店里拿了把菜刀,到超市门口用菜刀把超市东边的门玻璃砸碎了。孙*乙看我砸玻璃他也用拳头和脚把超市西边的玻璃砸碎了,刚进去就有人拽我,我就被拽出来了,还把我拿的菜刀抢下来了,谁拽的我也记不清了,我从超市被人拽出来后我又回饭店拿了一把打土豆皮的尖刀来到超市,拎在手里对超市的女的说是不是你骂我来的,那个女的说是我骂你来的。我说你再骂我一句,那个女的没理我,我就出去了,门口一个不认识的人把我的刀抢去了,我就在门口拣了块砖头,进超市把超市玻璃又砸了一遍,然后我把砖头扔了,我和孙*乙进屋和超市的老头撕巴在一起了,撕巴到里边小屋时不知道他怎么就摔倒在地上了,我和孙*乙被拉仗的推出去了,我又在门口的货架上拿了一把镰刀,没等进屋就被别人抢去了,我把超市的桌子用手给掰碎了,之后发生什么我就记不清了,最后警察就来了,超市的门和玻璃还有屋内的物品是我和孙*乙损坏的。孙*乙是否打超市的老头我不知道。超市老头和年轻小伙没打我,我们就撕巴了几下,互相拽对方的衣服领子了。我没看见超市的老头和小伙打孙*乙。我当天喝了一斤多白酒,两瓶多啤酒,我当时喝多,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把超市的玻璃砸碎了。

2.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商店外呆着,看见对面道北孟*甲家超市门口有人骂人,我就过去了,看见义和村东大屯的关**和孙**等人在孟*甲家超市门口骂,孟*甲的儿子孟*乙在一旁说你再骂一句我看看,关**就说我骂你了能咋的,孟*甲在屋里出来把关**推走了,孙**没走还在超市门口和孟*甲唠,说什么我没听见,20分钟左右孙**回饭店了,过了一分钟左右,关**和孙**、王**等人在超市东边的饭店冲出来跑到孟*甲家超市门口,他们三个人用脚和拳头把孟*甲家超市白钢门玻璃给砸碎了,关**先砸超市东边那扇玻璃,孙**和王**用手砸西边那扇玻璃,孙**砸玻璃时手出血了。关**回饭店拿了把菜刀,回来后又把东边那扇门玻璃砸了一遍,关**和孙**等人砸完玻璃进到孟*甲家超市,关**把菜刀架在孟*乙脖子上了,孟*甲过来把孟*乙拽一边去了,我上去拉仗,关**让我给推走了,孙**手里拿块砖头子骂骂吵吵的不知让谁给推走了。不一会关**手里拿一把黑把水果刀,刀苗一尺多长,孙**手里拿一块砖头子,关**拿水果刀对孟*甲妻子沈**说是不是你骂我来的,你再骂我一句试试,沈**说我不骂了,他俩又冲孟*乙来了,孟*甲把孟*乙推一边去了,他俩就冲孟*甲去了,他俩用脚把孟*甲给踢倒了,踢倒后关**和孙**一人踢孟*甲一脚,我上去把他俩推走了。又过了能有一分钟左右,关**和孙**一人手里拿一个砖头子又回来了,他俩又用砖头子把先前砸碎的玻璃剩下的部分又砸了一遍,进屋后又冲孟*甲去了,关**和孙**他俩又用拳脚打孟*甲,我上去拉仗把他俩给推走了,随后关**在孟*甲家门口货架子上拿了一把镰刀,关**拿把镰刀进屋了,镰刀被别人抢下去了,谁抢下去我没看清,关**和孙**又拿砖头子冲进超市,他俩又对孟*甲拳打脚踢,我在中间拉着把关**和孙**推走了,后来不知道谁报案了,警察来了,关**和孙**就躺在孟*甲家超市门口了。

3.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孟*甲家商店的服务员,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正在商店里,我们商店门口放着一个板凳,当时关**在我们商店的板凳上坐着,我们老板的儿子孟*乙正好在门口放自行车,就和关**说让一下,我把自行车放这,而关**当时就说这是你家地方啊,孟*乙说这是我家地方啊,关**就说这是你家地方我在这里站着还能咋的,说着就把板凳撇在地上,板凳当时在地上一弹,弹在孟*乙身上了,这时我家商店的老板娘沈**就出来问咋的了,关**说我在这坐着咋的,我就不走了,沈**说你有能力你就在这站着,他们之间就因为这事吵了起来,相互都骂对方了,这时候我们老板孟*甲就出来了,问咋回事,接着就开始拽沈**和孟*乙让他们进屋,当时还说别和喝酒人一般见识,孟*乙和沈**就进屋了,但关**就是不走,一直在外边吵吵,而且孟*甲就一直拉着关**压服他,后来关**就去旁边的饭店了,不一会一个穿粉衣服的小个子男的(孙*乙)就来了,当时孙*乙进来就说找孟*甲唠唠,当时他说孟老师我和我哥们在这里喝酒,在你家坐一会都不行,你家有钱开商店,瞧不起我们啊,孟*甲说孩子你回去吧,这都不是啥事,别吵吵别打架,对谁都不好,孙*乙说打架谁也占不到便宜,欺负我哥不好使,孟老师就往出推、劝他,说孩子你回去吧,等哪天醒酒你再来,孟*乙也劝他,可孙*乙就是不回去,就是一直往屋里闯,这时孟*甲就说那报警吧,后来也没报警,等孙*乙走后来了二三个人,当时有关**、孙*乙,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其中有个人拿着菜刀,我不记得谁拿的刀了,孙*乙和关**就开始踹、砸玻璃,我看到这种情况我就跑地下室去了。

4.证人孟*丙证言证实,我是孟*甲的侄子,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我在我家开的坤丰种业呆着,我家商店在孟*甲家开的一元起价商店西20米左右,我听见有人吵吵,我出来看见关**和孙*乙在孟*甲家商店门口和孟*甲争吵,关**在外边骂,孟*甲央求他说因为一点小事别把事闹大了,差一不二得了,旁边有人把孙*乙和关**拽到丁**家开的饭店去了,我就回家了,我在家呆十多分钟,看外边围了许多人,我又出去了,我看见孟*甲家商店的两扇白钢门玻璃都被砸碎了,我就到孟*甲家屋里,看见关**手里拎了一把深色水果刀(刀苗能有一尺长)对我婶子沈**说就你骂我来的,沈**说我骂你能咋的,关**拿刀就出去了,不知道他把刀给谁了,关**空着手又进屋了,他用拳头打孟*甲胸部几下,我和李*甲把关**推走了,孙*乙手里拿一块砖头子往屋里冲,看我往外推关**,孙*乙就踢我左边大腿一脚,随后关**在孟*甲家门口货架子上拿了一把镰刀冲我来了,用镰刀砍我没砍到,镰刀让旁边的人抢走了,不到两分钟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我没看见孙*乙打孟*甲。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孟*甲是邻居,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家门口卖猪肉,听见孟*甲和别人吵吵,我就过去看,后来他俩被别人拉开了,我就回自己的摊位了,我听见孟*甲家那边玻璃碎的声音,我这边有人买猪肉我就没过去,等我忙完的时候公安人员就来了。

6.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孟*甲是我亲姐夫的弟弟,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我家二楼听见孟*甲家有玻璃碎的声音,我就下楼去看,走到孟*甲家门口看见一个大个光膀子的男的(关**)拿把菜刀进孟*甲家屋里了,我没敢跟进去看,屋里发生什么我也不知道,过了几分钟关**被别人拉出来了,他还要往孟*甲家屋里闯,被别人拉着没有闯进去,关**不知道去什么地方拿回一把尖刀,又往屋里闯,进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过了几分钟又被人拉出来了,这时来了几个岁数大的人,不知道是这几个人谁的亲戚,其中一个我不认识的男人跟孟*甲说孟老师你开商店呢,以后你这商店一天也开不了了。关**又在孟*甲家门口拿了一把镰刀进去了,他进屋后的事我就没看见了,过了一会又被人拉出来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那几个后来的人就按着闹事的小个男的,不一会他就被别人整医院去了,后来人就散了。我没看见谁砸孟*甲家玻璃,我出去的时候玻璃已经被砸坏了。

7.证人李*乙证言证实,我和孟*甲是邻居,我们两家商店挨着,2014年8月30日16时左右,我家商店有几个客人,我在商店靠近门口的货柜卖货,斜着从门玻璃看见外面孟老师跟人撕巴,我就跟我媳妇说你赶紧出去看看,孟老师跟人打仗了,我媳妇去看了一眼就回来了,我媳妇和我说关**在那骂孟老师,没打仗,关**要往屋里闯打孟老师的儿子,孟老师不让进就拉着关**,我媳妇害怕再没出去看,后来我从屋里看见几个人拉着关**走了,过了几分钟,关**手里拿了个菜刀回来了,他走到孟老师家门口那我就看不见了,紧接着就听见孟老师家玻璃碎的声音,孟老师出来推关**,让他走,后来刘*、李*甲、刘**过来拉着关**,把关**的菜刀夺下来了,关**就被大伙给推走了,这时有个小个男的(孙**)跟*老师吵吵,孙**说你作为一个老师,你不讲究,损自己学生。后来说了几句,这个叫孙**的就冲进孟老师家屋里了,接着关**手里拿个挺长的水果刀也跑回来冲进孟老师家屋里,又来几个人跟关**一伙的,但是进没进屋我没看见,我一直没出我家商店,我听见旁边孟老师家屋内有砸东西的声音。过了十多分钟,关**和孙**出来了,关**在孟老师家门口说有能耐你报警,我在这等着,李*甲过来说了关**几句,我也没听见说啥,后来孙**的爸妈来孟老师家商店了,我没听见他们说啥,两分钟后孙**的爸妈就从屋里出来了,压制着孙**,想把事情压下来,这时我又看见关**拿着孟老师家商店门口卖的镰刀往孟老师家商店里冲,但是没进去,被孙**的妈给拦下来了,然后孙**的爸妈就和孟老师争辩这个事,我在屋里也听不见。我没看见他们打孟老师。

8.证人李*丙证言证实,2015年9月11日王**的哥哥王*给打电话说王**被抓起来了,让我来作证,我才来派出所作证的。

2014年8月30日下午1点多,我、孙**、王**、范**和常*在丁**家饭店坐着聊天,到下午二三点钟时开始吃饭,我们都喝了不少酒,一直喝到四五点钟,关某某出去打电话去了,当时我在饭店门口坐着,看见关某某到孟*甲家超市门前打电话,正打电话时孟*甲媳妇沈**从超市出来跟关某某说不让关某某坐自行车上,让关某某起来,关某某就起来了,沈**说哪来的醉鬼,关某某听后就和沈**吵起来了,我看见后就把关某某拽回来了,关某某在饭店就跟大伙说了外面发生的事,孙**就说咱们都是孟老师的学生,他怎么这么对咱们。孙**说完就出去了,孙**出去一会后,王**、关**和范**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我出去后看见孙**和孟*甲在那说什么,然后就被关某某拽回饭店了。我们回到饭店还没等坐下,孙**就出去了,过了不大一会关某某也出去了,过了几分钟我们就听到外面有人吵吵,我、王**、范**和常*也出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出去后看见孟*甲家超市大门的玻璃碎了,孟*甲在门口站着,关某某和孙**在孟*甲家超市门前要往屋里闯,没闯进去让王**和范**给拽住了,王**拽着孙**,范**拽着关某某往回拽,还没拽到饭店,关某某挣脱了,关某某不知跑到什么地方拿了一把尖刀就往孟*甲家超市里闯,让丁**和李*甲给拽住了,不知道谁把关某某手里的刀给抢下去了,当时门前人特别多,我看见关某某往孟*甲家超市里闯,丁**拉着关某某,但是关某某和孙**进没进孟*甲家超市我没看清,过了一会后孙**上衣不知道怎么整坏了,孙**说孟*甲打他,不大一会警察就来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孟*甲陈述,2014年8月30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我在商店呆着,我让孟*乙把自行车推出去,有个男的在门口凳子上坐着,不知他俩说了什么,这个男的扔凳子打我儿子身上了,他俩就吵起来,我出去说别打架,对谁都不好,我就劝那个男的,这个男的就回去了。后来知道他叫关**。关**回去不到一分钟,又来小个,现在知道叫孙*乙,到商店门口对我说孟老师,你还当老师呢,就这样对待我哥们,我就劝孙*乙说你回去吧,他就回去了。不一会,孙*乙和关某某一起来了,关某某拿着菜刀,孙*乙拿着一把剔骨刀,冲到我家商店门口,连用脚再用手中的刀砸,把我家商店两扇玻璃门砸碎了,并且白钢都砸下来了,他俩手都扎出血了。之后他俩第一次冲进我家商店屋里,关某某用刀砍我,我把他拿刀的手抓住了,我俩就撕巴,他就用脚踢我,把我踢倒了,孙*乙拿着剔骨刀就扎孟*乙,他俩也撕巴,撕巴一会他俩就出去了。出去后进来个小伙,进屋说叫王*,孟老师咱们私了,给你2000元钱得了。我说孩子我不要钱,你走吧。王*也没走还在商店屋里。这时关某某又拿菜刀和孙*乙拿剔骨刀第二次进屋,关某某奔收银台去了,他就用菜刀砍沈**,沈**拿气雾剂挡着,把气雾剂砍坏了好几瓶,孙*乙拿剔骨刀砍我,我就和他撕巴,这时王*在商店屋里往外砸门口已经被关某某和孙*乙砸坏的玻璃,并且他还喊口号“X他妈的”,这时屋外有个小子站在商店门口往屋里砸门玻璃,这小子和王*一个门里一个门外都在砸我商店的门玻璃,关某某、孙*乙和我及沈**撕巴之后他俩就出去了,出去时王*和那个小子还在砸玻璃。出去后不到半分钟,关某某自已拿菜刀第三次进屋了,他进屋时王*和那个小子停止砸玻璃了,王*还是在商店没出去,他一直骂人,这进李**进屋往出推王*,王*不出去就和李**撕巴,关某某进来就奔孟*乙去了,他俩就撕巴,我上去抓住关某某胳膊,怕他砍着孟*乙,撕巴一会关某某又出去了。出去后没一会,关某某又拿镰刀第四次进屋对我抡镰刀,我就四处躲,这时我侄子孟*丙也来了,关某某砍孟*丙没砍着,关某某又出去了。没一会关某某和孙*乙他俩就伦番进屋,有时一个人进,有时二个人进屋,有时拿砖头子,有时拿刀,因为进屋次数太多了,我都记不清了。我得空就报案了。

关某某、孙**、王**我家超市将孟*乙打伤,经过协商,已经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我经济损失了,我和家人谅解他们了,不追究他们三个人的任何责任了。我在赔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上面写的是王*是拉仗人员,我不认可,因为王*确实参与砸玻璃了,而且还骂人来着。

2.被害人学某某陈述,2014年8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和孟**、孟**都在我家超市,这时一个光膀子的男子,后来知道他叫关某某,他在我家超市门口的凳子上坐着,孟**往门外搬自行车就让他让一下,结果关某某站起来就把凳子扔在我儿子身上了,我就出去跟我儿子一起和他吵了几句,我丈夫孟**出来就把我俩推进屋了,并把关某某劝走了。我们进屋不大一会一个小个子的小子来了,后来知道他叫孙*乙,进屋就大声吵吵说我们欺负他哥了,孟**就又把他劝走了,不一会关某某和孙*乙从我们邻居老丁家饭店出来,关某某手里拿把菜刀,孙*乙拿把尖刀就奔我家超市来了,到门口就用手和脚踢砸我家超市的门玻璃,把两扇门玻璃都打碎了,进屋后关某某对着孟**砍,但没砍上,孙*乙拿刀扎我儿子孟**,也没扎伤,他们撕巴一会儿,李*甲进屋把他俩都拽出去了。这时一个小子进屋了,他要给两千元私了这事,孟**没同意,这个小子出去后不长时间,关某某和孙*乙又持刀回来了,关某某拿菜刀就奔我来了,说我骂他来着,就用刀砍我,我用杀虫雾剂挡一下结果被砍冒气了,孙*乙拿尖刀奔孟**去了,他俩撕巴一块了,后来都被李*甲给推出去了,这时说给两千元私了那小子又进屋了,后来知道他叫王**,在屋内骂骂咧咧的用手砸门玻璃,把自己的手都砸出血了,还有一个小子也用脚踢门,砸完他俩就到门外去了,关某某拿着菜刀又进屋了,进屋就把菜刀架在孟**的脖子上,孟**和李*甲就又把关某某推出去了,不一会关某某又在外面拿把镰刀进屋里砍孟**,李*甲又把他拽出去了,之后关某某和孙*乙又反复多次拿刀和砖头进屋打砸,并且关某某还拿菜刀指着我说你还骂我不的了,我说我也没骂你,李*甲拉着他把他推出去了,不知道是谁把我家超市外面的木制桌子也砸坏了,李*甲一直在现场拉着,是我打电话报警的,警察来时关某某和孙*乙就躺在地上了。从他们开始砸我家商店到警察到现场能有一个小时的时间。孟**被关某某和孙*乙打的腰部和腹部疼,但没外伤,孟**腿部划两刀口子,也是关某某和孙*乙造成的。

3.被害人孟*乙陈述,2014年8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和我爸妈在超市,我搬起一个小孩自行车往外走,当时门口有一个大个光膀子的小子,后来听说叫关**也叫关某某,他在凳子上坐着打电话,我让他让一下,他起来就对我说我在这坐着咋的,说着就把凳子撇打在我身上了,我就和他吵吵几句,他就大吵大嚷骂我并进我家超市往我身上靠,我爸孟*甲出来把他连推带劝的劝走了,不一会来了一个小个子的小子,后来听说叫孙*乙,他吵吵说我欺负他哥了,并骂骂咧咧的,我爸就过去把他也劝走了,不一会关某某和孙*乙、王*甲又来到我家超市,关某某拿把菜刀,孙*乙拿把尖刀,王*甲在后面,他们三个人一起用脚踢用手砸就把我家超市的两扇门玻璃砸了,关某某和孙*乙进屋后就拿刀砍我和我爸,我和我爸就和他俩撕巴起来了,结果也没砍着我们,这时李*甲进屋把他俩给推出去了,王*甲进屋说要给两千元把这事私了,我爸没同意,他就出去了,不一会关某某拿菜刀,孙*乙拿尖刀又进屋了,关某某冲我妈去了,拿刀照量我妈说我妈骂他来着,用刀砍我妈一刀,我妈用杀虫剂挡了一下,关某某把杀虫剂砍冒气了,孙*乙拿刀和我爸撕巴上了,也被李*甲给推出去了,这时王*甲在屋内骂人,还用手和脚踢砸门来着,外面还有个人叫号砸玻璃,但这个人我不认识,砸完门后王*甲就走了。不一会关某某进屋拿把菜刀冲我来了,我就往后退,他就拿刀划拉我左腿两下,并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了,这时李*甲和我过来把他拽出去了。不一会关某某在外面把我家的一个木制桌子踹碎了,又拿把镰刀进屋抡,并把镰刀放在我家收银台上吓唬我妈,我爸让我藏起来,我就藏卫生间了,不一会我出来看见他们反复进超市多次,手里拿着刀和砖头要打我爸,李*甲一直拉着,他们的家人也来了,关某某在外面骂,还扬言威胁让我们家以后都开不了店,后来派出所警察来了,关某某和孙*乙就躺在我家超市门口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供述,2014年8月30日12点30分我和王**、常*、范**、关某某在怀家镇街道一个饭店吃饭喝酒,到下午3点左右,我们都喝多了,关某某上饭店外面打电话,不一会常*家小孩在外面叫我们说跟我们喝酒上外面的人和人打起来了,我和王**、常*、范**就从饭店出来,看见关某某在孟*甲家一元超市门前和孟*甲、孟*甲的儿子吵吵起来了,并且还相互骂人,我们到孟*甲家一元超市门前对孟*甲说,关某某是个孩子,你当老师的别和他一样,拉倒得了,孟*甲说你上学也是个混子,我听这话就生气了。我就和孟*甲吵吵起来了,我说孟*甲你老师咋当的,我用手砸孟*甲家超市门玻璃,之后我又上孟*甲家超市和孟*甲吵吵,我把孟*甲家货架子上的东西撇地上了,后来我看见王**用脚踹孟*甲家超市门玻璃,后来我听王**对孟*甲说不就把你家门玻璃砸坏了吗,赔你钱还不行吗,之后又发生的事我就记不清了。

2、被告人王*甲供述,2014年8月30日12点30分我和孙**、常*、范**、关某某在怀家街道一个饭店喝酒吃饭,到下午3点多,他们都喝多了,我没喝多,关某某就出去了,不一会常*家小孩说出去的那个人和人打起来了,孙**说那是我们老师,和他出去说说去。我和常*、范**继续在饭店喝酒。过一会外面吵吵声非常大,我们就从饭店出来,看见关某某、孙**在和孟**、孟**的儿子吵吵,并且还相互骂,关某某和孙**往屋里闯,我就拉着关某某,我和孟**媳妇说他们喝酒了别和他一样的,这时关某某就把超市的货架子推歪了。这时孙**也闯进屋内,和孟**吵吵,我就拽孙**,关某某去哪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会关某某回来了,手里拿个东西我没看清拿的啥,他就把超市的门玻璃打碎了,而且还是硬往超市里闯,过了二三分钟孙**也往超市屋内跑,我就拽他,在往屋内闯的过程中孙**胳膊刮出血了,他还是往屋内闯,我拽他把我也带倒了,膝盖撞在玻璃上。我起来后就往出走,看见孙**满身是血,我就骂孟老师,他喝我了你还打他干啥,不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和关某某就被传唤到派出所。

结合全案证据及被告人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综合评定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甲未砸玻璃的辩解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故意、未随意殴打他人、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观点。

经查,被害人孟**、沈**、孟**均证实了被告人关某某、孙**在持械滋事的过程中,王*甲在孟**家超市内有辱骂及踹门玻璃的事实,足以证明王*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予以参与,且实施了具体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

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孙**、关某某、王*甲在孟*甲家超市滋事的基本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虽然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中个别情节有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王*甲的定罪及量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3、关于孙**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孟**的谅解书及询问笔录,以及当庭提出的辩护观点。

经查,被告人孙**的辩护人当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予以认定。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王*甲伙同他人持械无故殴打他人,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孙**积极参与,系主犯,王*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王*甲从轻处罚。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三)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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