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葛**,罪犯张**、证人刘**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并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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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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