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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杜*伙同杨*、黄*(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大润发负一楼共同经营“黄金海岸”动漫城,且在该处设置电子赌博机54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直至2014年12月1日被公安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15)怀鹤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城*)决字(2014)第2770、2771、2772、2773、2774、2775、27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人侯*、杨**、周*、杨**、杨**、张**、周*的证言、共同作案人杨*、黄*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治安)认字(2014)第005号物品认定书、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怀*(治安)认字(2014)第0015号物品认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营业场所内设置电子赌博机19台共计54座,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杜*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杜*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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