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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为非法牟利,从“兴国”(另案处理)处获取“天泽网”网络赌博网址,将开设会员账号提供给李**(已作行政处罚)、许**、世群、阿*、吴**(另案处理)等人投注赌博,并以投注额的0.6%抽水获利。

经查,从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该天泽网站“广东快乐十分”共接受被告人吴**代理账户投注1624笔,投注有效金额人民币44566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许**等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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