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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小如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邵**原判决中并处罚金五万元,已主动交纳四万元,悔罪态度明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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