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2日、11月30日、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7日17时许,被害人王**接到其外甥李某某的电话称在哈尔**中心医院被打,王**与妻子林某某遂赶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15号哈尔**中心医院。此时,被告人张*甲得知其侄女被撞伤在红十字中心医院救治,也赶到红十字中心医院。双方在红十字中心医院急诊室走廊内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一红衣男子(另案处理)手持木棍殴打王**,王**跑到医院阳光大厅躲避,张*甲紧追其后,并将王**踹倒在地,随后,红衣男子及张*丙(另案处理)赶到,三人对王**进行殴打,致王**左股骨颈骨折。经法鉴,王**左股骨颈骨折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九级残。

经侦查,被告人张*甲于2015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住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15号哈尔**中心医院,因其侄女张*乙被被害人王*甲外甥李某某的朋友郭某某开出租车撞伤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张*甲伙同他人在该医院内殴打王*甲,期间张*甲将王*甲踹倒在地,致王*甲左股骨颈骨折,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30日将被告人张*甲抓获。现被告人张*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王*甲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1年9月17日,张*甲在哈尔**字医院将王*甲踹倒在地,王*甲左股骨颈骨折,案发后经鉴定为轻伤,2014年7月9日又经鉴定为重伤。王*甲多次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要求重新立案处理,道里分局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4月30日9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监狱门前将张*甲抓获。

2、住院记录:王*甲住院情况。

3、和解协议:张**与王*甲于2011年1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张**一次性赔偿王*甲12万元。

4、残疾人证:王*甲肢体残疾等级四级

5.司法鉴定意见:2011年9月26日,经鉴定王*甲左股骨颈骨折,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伤后治疗六个月医疗终结,医疗终结后择期复查,评定最终伤害程度、评残;2011年10月26日,经审查王*甲左股骨颈骨折,符合与他人撕打后引起身体平衡失调,在跌摔过程中左股骨颈受到扭转应力或传导应力作用所致;2014年7月9日,经鉴定王*甲左股骨颈骨折,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九级残;2014年9月10日,经鉴定王*甲股骨头坏死与2011年9月17日受伤造成的股骨颈骨折存在因果关系。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9月17日,其朋友郭某某开出租车把一个小女孩撞了,他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哈尔**字医院给他送钱,其到医院门口看见郭某某和小女孩的父亲争吵,其就说别吵吵了先把孩子病看好,她爸就打其面部一拳,其没有还手,她爸不让其走并打电话找人,其也给其舅王*甲打电话。其舅和其舅妈一会就到了,其舅问其怎么回事,其说其来送钱让他打了,其舅就和对方说有事说事,打人干啥,小女孩她爸就说你等一会我让你知道干啥,这时其就把其舅推到医院大厅里了。过了五分钟,他们来了五六个人,小女孩她爸领着他们到医院里打其舅,其中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到卫生间拿出一个一尺多长的小木棍打其舅腰部三四下,然后其舅就跑到大厅里了,穿红色衣服的、小女孩她爸,还有一个40多岁身高1.70米左右体态中等穿黑色格上衣和小女孩她爸长的挺像的人,他们三个跟到大厅,其舅妈也跟到大厅里,其没进大厅,以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其在医院门口拦着他们另外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但他没动手。过了一会,他们进大厅的三个人从大厅出来和外边的人一起坐一辆奥迪车和一辆松花江面包车走了。小女孩他爸40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较瘦、穿浅色格上衣、小眼睛、瓜子脸、寸头。其后来听其舅妈说在大厅里小女孩她爸把其舅踹倒了,并踢了其舅身上好几脚,其舅腿部的伤是他那几脚踢的。其辨认出张**和身穿红色衣服的人是一起来的,张*甲一家三口是后来的,张**穿白色裤子、深色T恤,张*甲穿深色T恤、深色裤子。

7、证**某某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17时左右,其爱人王*甲外甥李某某的朋友郭某某开出租车把一个小女孩的脸撞坏了,李某某到哈尔**医院给郭某某送钱时,被撞小女孩的父亲打了李某某两个耳光,李某某给王*甲打电话说他在医院被人打了,其和王*甲当时在家吃饭,接到电话我俩就去了中心医院。其在医院门口看见一帮人在骂李某某,王*甲就问他们为什么骂人,这时被撞小女孩的父亲(实际为张**)要上来打王*甲被我们拉开了,其把王*甲拽到医院阳光大厅,李某某也跟进来了,其和王*甲正在问李某某怎么回事时,被撞小女孩进来对我们说她爸看见她被撞了着急,让我们别介意,王*甲对小女孩说我们能理解,这时我们往外走到急诊门口时,小女孩父亲领七八个人往里走,小女孩父亲先动的手,他用头撞王*甲面部,接着上来好几个人,其中一个穿红色冲锋装的男子从身后拿出一节木棍打王*甲胳膊,其上前拉仗拽着他们不让他们打王*甲,王*甲就往阳光大厅跑,他们就在后面追,刚到阳光大厅,小女孩父亲一脚踢在王*甲左胯骨上,当时就把王*甲踢倒了,接着又上来好几个人要打王*甲,其上前护住王*甲,他们就没再打王*甲,王*甲自己爬起来扶着其肩部,其拽住王*甲的手,王*甲另一个胳膊拄着收银台,这时又上来一个男子,长得和小女孩父亲挺像的,他用拳头打了王*甲肩部、头部几拳,小女孩父亲也上来了,他用拳头打王*甲头部几拳。我们在医院的时候听见小女孩的家属喊小女孩父亲叫小*,喊另一个男子叫小*。当时把王*甲踢倒的是叫小*的人,因为当时他在打的时候有人管他叫小*,而且在他打完的时候说:我就叫小*,到建议街打听我都知道,其当时误认为小*是小孩父亲。其辨认出案发当天17时04分打王*甲的是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王*甲就跑到医院阳光大厅去了,然后身穿黑色T恤的张**就冲进阳光大厅了,接着是身穿蓝色外套的其,再然后是身穿红色外套的男子,还有穿白色裤子的男子张**也进去了,在阳光大厅内把王*甲踹倒的人是第一个跟进阳光大厅穿黑色T恤的张**,然后进来穿红衣服的男子还有穿白色裤子的张**也打王*甲了。

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把一个小女孩撞伤了,其领小女孩到哈尔**中心医院看病,小女孩父亲到了,其朋友李某某说别管谁的责任先给小孩看病为主,小女孩父亲不高兴了就直接打了李某某脸部一拳,李某某没还手,后来李某某他舅王*甲来了,李某某的舅舅说你凭什么打人,小女孩父亲就打电话叫人来打李某某的舅舅,小女孩父亲叫的人五分钟就到了,我们当时就在医院的门口,来了五六个人,其就在医院门口拉住一个比较胖的人,医院里面的事情没看到。

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下午4点多钟,其接到其女儿张*乙的电话称被车撞了,其就赶到哈尔**字医院,其在去的路上给其爱人张*丙打电话告诉了这事,其先到的医院看见张*乙右脸有伤,当时出租车司机郭某某说要给孩子看病,因需要缝针怕落疤痕,就没在医院处理。这时来了七八个人,其不知道是看热闹的还是郭某某的朋友,我们要往外走去医大一院的时候张*丙来了,张*丙来了就问孩子怎么被撞的,其就指着郭某某说他开车给撞的,郭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说是其女儿骑车把出租车给撞了,并要我们包赔车损失,张*丙就跟他们吵吵起来了,然后他们就把我们围起来了,其当时护着孩子,张*丙他们在门诊里吵吵,至于后来发生什么事其就不知道了。

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17时左右,其邻居告诉其大哥(张*丙)家孩子被撞了,其大哥在哈尔**医院正跟人家理论,其就和其爱人张**开车赶到中心医院,在中心医院急诊外面的大门处看到其大哥和其嫂子在那和六到七个人吵吵,其和张**下车就去跟他们理论说先给其侄女看病,这时候从急诊门口内跑出来一个男子,其看他像是过来要打架的样子,其就听见有人说他手里有刀,其就过去把这个男子的手按住了,其嫂子也上来了和其一起按着他并和他撕把起来了,后来他就挣脱其和其嫂子了,这时候从医院门口进来一帮人,他就跑进医院阳光大厅了。其过了一会进了阳光大厅看到这个男子手拄着收款台在骂人,其看到张**也在阳光大厅里,没看见其嫂子和其大哥,其说赶紧报110吧,那男子就喊其不让报110说咱这事没完,其就叫其爱人小涛快走给孩子看病去,然后我们就去给孩子看病了。

11、证人汤某某(哈尔**中心医院保卫科保安)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16时45分,其听见医院门口有人吵架,其和同事贾某某就出来观察了一下,看见门口有两伙人在一起吵,大概是因为小孩被出租车撞了发生的纠纷,其和贾某某看了一会发现没什么事其就回值班室了,贾某某回医院后院了。过了十多分钟,急诊门口又吵起来了,其就喊贾某某过来,其先出来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女子在撕扯一个40多岁的男子,接着一个穿红色外套40多岁的男子用一个木头棍子在打这个男子的后背部,这个男的就往医院大厅跑,穿红衣服的男子从卫生间拿出一个棍子又追过去,其回头的时候看到贾某某也在这了。其两分钟后进入大厅看到挨打的男子在收款台边上趴着不敢动了,穿红色外套的男子和另一个长得像被撞孩子父亲的男子在一起骂被打男子,然后这两个骂人的男子就离开了。之后,被打男子的爱人问他能不能动,他说腿不能动了,然后警察就来了。

12、证人王**(哈尔**中心医院导诊台护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9月17日17时左右,其在医院导诊台值班听到急诊科门口有人吵闹,其就到急诊科的走廊看到好几个人在打一个男的,其中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的手里拿了一个木棍在打那个男子,然后其就回导诊台了。**回到导诊台的时候那个被打的男子就跑进医院阳光大厅了,后面有几个人追进阳光大厅围着打他,在医院挂号室1-2号窗口之间,被打的男的在窗口站着,三个男的围着他打,打完后他们就走了。其看到被打的男子坐在地上,后来他爱人把他扶到大厅的凳子上坐着,后来警察来了。其辨认出第一个追着被害人打的是穿红色外衣手里拿着棍子的男的,还有一个穿白裤子的人也动手了。

13、证人梁某某(哈尔**中心医院收款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9月17日17时左右,其在医院收银台收款听到在急诊小厅有人在大声吵骂,有一个小姑娘大声喊,其就到小厅那看了一下,有六个左右的男男女女在那里互相推搡,有十秒钟左右其回到阳光大厅收款处,刚一开门还没进到屋里就看到一个人在离其一米左右倒在地上,他穿深色T恤,挺瘦的,他倒地的时候身边有一个女的没有其他人。大约3、4秒左右,有几个人过来,这时其进屋赶快把门锁上,其听见有人厮打的声音,倒地的那个人出现在一号窗口,他怎么站起来的其没看见。一个女的扶着先前倒地的那个人向休息椅子走过去的时候,其看到他用手扶着腰,等他坐到椅子上的时候,其他人就陆陆续续的散开了。其辨认出穿红色外套、深色裤子的男子和穿黑色T恤、白色裤子的男子是在阳光大厅内对被害人王*甲进行殴打的人,没注意到穿黑色T恤、深色裤子的男子。

14、证人张**的供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其和同学吕**在道里区光华街楼下聊天,其接到妻子孙某某的电话称其女儿张*乙被出租车撞坏脸了,在哈尔**中心医院,其随后和吕**赶到医院门前,其妻子和其女儿、对方出租车司机,还有几个出租车司机领的人在那,当时出租车司机用语言威胁我们就在红十字缝针治疗要不就不管了,说完这话出租车司机就要上车走,其上前抓着他不让他走,他就用对讲机喊来几个人。现场当时有对方十来个人,他们围着其让其撒手,其当时不可能撒手让司机跑了,对方的人就用手槌其,其当时也槌了司机几下,我们双方就在现场僵持着。因为其家就在医院附近住,看热闹的人有其家老邻居,老邻居就去找其弟弟张*甲去了,没一会张*甲就领着几个人赶到医院。张*甲赶来后看见有人拿着刀比划其,他就带着他领的几个人去追那个拿刀比划其的人,那人就向医院里跑,张*甲就追那个人,其当时在医院门口拽着司机,要求肇事司机带其女儿去医大缝针。其没过一会听有人说里面有人倒在地上了,其就进到医院大厅看见拿刀比划其的那个人倚在收款台旁边,其看见那个人就问他你刀呢,那个人说他没有刀,其挺来气的就想上去揍他,但被其妻子拦住了,其就没有打到那个人,之后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吕**当天穿的红色衣服。

15、被害人王**的陈述:2011年9月17日16时多,其在家接到其外甥李某某的电话称他在哈尔**中心医院给一起开出租车的朋友郭某某送钱时被人打了,其接完电话就和其爱人林某某到了医院,其在医院门诊门口看见有六七个人有男有女在骂*某某,其过去问那个叫小*的人为什么骂人,他说他不但骂人还要打其,这时其爱人看要打仗就把其拉到医院内的阳光大厅,李某某也跟进去了。其在医院门口听见小*打电话找人来打其,不一会被撞的小女孩进来找其说她被撞以后她爸挺担心的,他爸有些激动让我们别太在意。她说完之后我们就往门诊门口走,还没到门口,被撞小女孩父亲(实际为张**)领了一帮人进来了,他先上来用头部撞其面部一下,在其后面有一个人拿木棍打其身上几下,具体打在什么地方其记不清了,接着被撞小女孩父亲领着几个人一直追打其到阳光大厅,小*踢其左胯骨一脚把其踢倒了,其站起来之后他又踢其左胯骨一脚把其又踢倒了,在这过程中还有一个男的打其面部几拳,其爱人当时在旁边一直拉仗,她脸上也被打了几拳,其爱人喊报警,打其那帮人就跑了。当时穿红衣服的人手里拿了一个木棒,他当时打其头部和后背部,他身高大约172公分左右,瘦脸,当时他梳三七分的头,头发还有一点卷发,其爱人在事后看见过这个人,他好像是道里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其当时认为叫小*的就是小女孩的父亲,因为当时叫小*的人挺激动,又打又闹的,另外小女孩说他爸挺激动的,所以其误认为小*就是小女孩的父亲。其扶着挂号台强站起来时,叫小*的人还打其脸部两拳,当时他们喊小*快走,小*才走的,小*和小*长得像哥俩似的。

16、被告人张**的供述:2011年9月17日16时许,其邻居告诉其侄女张*乙被撞了,在哈尔**医院,其和其爱人就过去了。其到了之后看到其哥在急诊门口和六七个人在大声理论,其就过去问其哥怎么回事,其哥说这些人都是他们找来的,还不让他打电话,这是来打仗来了。其回头看到一个骂骂咧咧挺瘦的男子,其爱人就去推他,其要往医院里冲,他就喊我捅死你,在其要和他发生肢体冲突的时候一个拿棒子的人要打其,其就往医院门诊大厅里跑,后面有三四个人追其,其中有拿棒子的,等其跑进大厅感觉没人追其了,其一回头看见挺瘦的男子在挂号窗口边上拄着窗口的平台在骂人,有个女的跟其说要报警,他就不让这个女的报警,其没看见其他人。然后其媳妇他们就进来了,我们就去医大一院给其侄女看病了,撞其侄女的出租车司机跟着一起去的,等我们看完病出来的时候,这个出租车司机跟其说他朋友的舅腿摔折了,他得去那边看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王*甲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可以对张**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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