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发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发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23时左右,马*(另案处理)与管*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邀约在蚌埠市春风足艺准备进行斗殴,接着马*(另案处理)邀集郭**(另案处理),郭**邀集郭*(另案处理)、孙*(另案处理)、杨*(另案处理)、司*(另案处理)等人,孙*喊来被告人张**,到春风足艺寻找管*末果后,在蚌埠市春风足艺门口南侧路边被告人张**等人持械对管*的朋友王**进行殴打。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发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23时左右,马*(已判决)与管*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邀约在蚌埠市春风足艺准备进行斗殴,接着马*邀集郭**(另案处理)、郭**邀集郭*、郭*又邀集孙*、杨*、司*(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孙*邀集张*发到春风足艺。在春风足艺店里寻找管*时因言语不和,郭**、郭*、孙*殴打了该店服务员李*甲。寻找管*未果后,马*与郭**交谈几句后离开,郭*等人在春风足艺门口路边的车内等候。嗣后,开车前来寻找管*的王**被郭**等人在蚌埠市春风足艺南侧路边拦下,郭**电话通知马*,马*到后通过查看王**的手机通话记录确认王**认识管*,随后,张*发伙同郭*、孙*、司*、杨*、郭**等人持刀等械具或拳脚对王**进行殴打。随后,在马*的授意下,王**被强行带至淮上区金豪生态农业观光园内。

经蚌埠**鉴定中心认定:王**被他人致伤,造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腰部及左手臂遗留疤痕累计长8.2cm。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1年1月7日,张**因持刀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4、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入所时身体状况。

5、王**的病案材料、李*甲门诊病历及CT报告单证明:被害人王**、李*甲的伤情。

6、马*与管*、郭**的通话详单证明:2015年3月19日马*与管*、郭**的通话记录。

7、视频资料证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明:伤者王**被他人致伤,造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腰部及左手臂遗留疤痕累计长8.2cm。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腰部及左手臂遗留疤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9、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0、辨认笔录证明:杨*辨认出在春风足艺参与打架的张**。

1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9日23时许,其朋友管*对其讲有人电话里讲要和他在春风足艺操话,并想让其帮他找人去和别人操话。其没同意并劝他别去。他讲:u0026ldquo;你不问我事,就算了,我自己去。u0026rdquo;说完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其担心管*真的去春风足艺和别人操话,就开自己的一辆黑色广本车(车牌号: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前往蓝天城东门的春风足艺。其沿着蓝天城东侧从北往南开车到春风足艺门口后,没看到管*,就停下车来打电话给管*,他讲他没来春风足艺,于是其就开车继续往南走准备离开。行至红绿灯路口时,路边一辆黑色轿车上有人按了几下喇叭,其把车停了一下,那辆黑色轿车上下来了三四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拉开其的车门坐在了车副驾驶位置,把车熄火了。这名男子把其的手机拿过去,看其的通话记录,其的手机上正好有刚跟保*通话的记录,他讲:u0026ldquo;今天你走不了了。u0026rdquo;说完他就打电话讲:u0026ldquo;军哥,你过来看看这个人可是的?u0026rdquo;接着从北侧又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个子不高,身材较胖,戴一副眼镜),戴眼镜的中年男子问其:u0026ldquo;你可是保*?u0026rdquo;其讲不是。他问可是保*让其来的,其讲不是,旁边有个年轻男子对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讲:u0026ldquo;他刚和保*有通话。u0026rdquo;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就讲:u0026ldquo;你把保*喊出来吧。u0026rdquo;其讲联系不到他,接着他们就开始用拳脚打其,有人用脚把其踹倒在地,其就面朝下趴在地上,他们就继续用拳脚朝其身上乱打、乱踢,后来又来了大概五、六个男子,也上来对其进行殴打,还有几个拎着长刀(大约1米多长)朝其身上和胳膊乱砍。打了一会儿后,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对那些人讲:u0026ldquo;把他带走。u0026rdquo;有人把其的车钥匙拿走了,把其车开走了,把其拖到一辆他们的黑色轿车内,在车里又对其进行了殴打,然后从朝阳桥把其带到了小蚌埠的一个鱼塘旁,把其拖下车,又有两三个男子上来踹了其几脚,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把其拉到一间房子里,对其进行恐吓。后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把其的车钥匙递给其让其走。

12、证人管*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晚,其在春风足艺泡脚。22时许,其给一个叫阿方的朋友打电话想买皮带,是一个男的接的。后来一个男子用另一个电话打给其问其在哪,其讲在春风足艺。男子讲要干其。两人在电话中对骂。后其到王**的住处,给他讲有人要打其,并把事情的详情讲给王**听,王**劝其算了。其讲:u0026ldquo;不要你去,我自己去。u0026rdquo;说完其就离开了他的住处,开车回自己的住处,后来就听讲王**在春风足艺附近被打的事情。

1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晚上23时20分,其和同事在大厅坐着,这时有一个胖胖的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带着五、六个年轻人到店里来,其中还有人手里拎着长刀,说要找一个姓管的客人,同事讲他已经走了,他们就在大厅里走来走去,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就在那打电话。其与他们讲了几句话,同事不让其多说并让其去包厢坐着,其在包厢坐着,接着进来3个年轻男子用拳头耳巴打其的脸,还踢其几脚。其眼睛和脸被打肿了,肚子被踢几脚。他们都是那个戴眼镜胖胖的中年男子带来的。其听说他们出门后又打人了。

14、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其是春风足艺的前台收银员,2015年3月19日23时,一个40多岁戴眼镜的身材较胖的男子带来几个男子到一楼大厅,戴眼镜的胖胖的男子到前台问其姓管的客人在哪个包房。戴眼镜的男子还拿出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好像没人接,他又拿起店里前台的电话拨了一个号码,还是没人听。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嘴里就开始骂了:u0026ldquo;妈个X,有本事就出来,别给我装孙子。u0026rdquo;过了几分钟,那个戴眼镜的胖子又带了一帮人进来了。还有人拎着长刀,他们问其同事李*甲姓管的客人在哪里,李*甲怎么答复他们的其没听清,他们就对李*甲不快活了,李*甲到103包房去了,他们追到包房内把李*甲打了一顿。后来听说他们出门之后又把别人打了,这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带了有七、八个男子,其看到大概有两三个人拎着刀,其还看到李*甲脸上被打伤了。

15、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晚上23时许,其正在春风足艺上班,有一个身材较胖的戴眼镜中年男子进来要找人,讲这个人在电话里讲要和他在这里操话。他没找到,就在店里打电话。接着又进来了三四个年轻男子,也是帮戴眼镜中年男子找人,也没找到,他们就一起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戴眼镜中年男子又带了七八个男子来到店里,其中还有四五个人拎着长刀。他们进来后接着找人,李*甲不知讲了一句什么,他们就开始骂李*甲,其把李*甲拉到103包房去了。他们又追到包房内,用拳脚对李*甲的脸上和身上乱打了一顿,骂完之后就出去了。后听说当晚这帮人在春风足艺门外把别人打了。

16、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23时30分左右,其正在春风足艺工作,有一个中年男子带了六七个陌生男子(其中有四五个人手里拿着长刀)来到店里一楼大厅。过了一会儿,其听说店里的员工李*甲被那些人打伤了,那些人刚刚离开。其赶紧让同事喊经理报警,其到店门口去看时,看到门口南侧路边停了几辆轿车,车旁站了一群人(大概有十个左右)在围着一个人,其中有几个人手里还拿着长刀,就是刚才来店里的那伙人,他们在围着打一个男子,打了一会儿之后,把那个男子拽着头发拉上一辆车,然后开车朝西走了,那几辆车也都跟着开走了。

17、证人马*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去了春风足艺。

18、证人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其在网吧上网,杨*也在,郭*来找其们,讲跟他去市里。杨*开辆黑色轿车带其,路上其觉得是在操话,就打电话给张*发,把他也接上了。到春风足艺后看到马*、郭**、郭*,过一会司*坐一辆车和另一个人也来了,经了解是马*和别人操话了双方要在这里打架,司*带来了三把砍刀,发给其和张*发一人一把,他自己拿一把,还有一个人拿了一根棍一样的东西,其们在路边的车里等。后来有一个车过来,车里的男子降低车速往这边看,其们把车拦下来,问他可是找马*操话,后大家就动手打了他。其当时打他的头面部和身上,其看到张*发、杨*、司*也朝对方身上和头上乱打,司*拿刀砍了对方,当时场面很混乱,郭**、郭*等人有无打对方,其没注意。打着打着马*过来问对方话,其没听清,但知道没打错人。

19、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大概22时许,其正在淮滨小区南门的店里忙,其堂哥郭**打电话让其接他陪他去一趟市里办事,其感觉是要和别人操话,就把在淮滨小区南门玩的孙*、杨*、高原原喊上。郭**在车上和马*通电话,其才知道是马*喊其哥去市里的春风足艺和别人操话的,后把张**也带到春风足艺门口。下车后,郭**先到店里找马*,马*在店里正在找要和他操话的人,他俩讲了几句话后,郭**让其们在外面等着,其让和其一起来的人打电话给司*,让他送些刀过来。过了一会儿,司*和他的朋友王*(u0026ldquo;黑牛u0026rdquo;)一起开了一辆灰白的轿车过来了,司*送了三把砍刀过来。其听到春风足艺店里吵吵闹闹的,其和孙*、张**、杨*、高原原就赶紧到店里去了,其看到郭**在一楼一个包房内和一个女孩子争吵,郭**用拳头打了那个女孩子,其和孙*也上去打了那个女孩子。打完之后就出来了,在路边的车里坐着,等和马*操话的人。过了一会儿,有一辆黑色轿车路过,车里的男子伸头朝其们看,郭**就把他的车拦下来了并上了车,问了对方几句话,然后朝对方男子面部打了几拳,打完后,有人把男子从车上拽下来了,马*过来后,问了男子几句话,还看了对方的手机,然后讲就是他,当时其和孙*、司*各拿一把砍刀,杨*拿了一根铁棍,其和孙*、杨*、高原原、张**、司*朝对方男子身上一阵乱打、乱砍。打完之后,马*喊:u0026ldquo;把他带走。u0026rdquo;于是其们把被打男子塞到王*开的车上,杨*开着被打男子的车,其开着那辆黑色本田轿车,马*开着自己的车,到小蚌埠往吴郢村北边的鱼塘去了。其赶到鱼塘那里时,看到被打男子在地上跪着,马*又把他喊进一间房子里,过了一会儿,马*把车还给对方男子,让他开车离开了,大家就各自开车离开了。马*没有上去打。那个男子的面部、身上都受伤了。

20、证人司*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

上九、十点钟,其和王*在纬二路吃饭,其接到一个电话讲朋友与别人操话了,让过去打架。王*开车带其到春风足艺门口,其看到郭*、杨*、孙*、张**、马*等人都在现场,旁边还有一个对方男子(不认识)。其和孙*、张**各拿了一把砍刀,杨*拿的是钢棍(管),对对方男子砍、打、踢。后来把该男子带到淮上区一个屋子里,有人又对该男子进行殴打,然后就走了。

21、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大概22时许,其和孙*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淮滨小区南门的神鱼网吧上网。郭*到神鱼网吧喊孙*讲有事赶紧走,孙*又喊上其,让其跟他一起走,两人上了郭*开的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后又去接的郭**、高原原、张**。郭*让其开车并讲到春风足艺去,郭**的朋友和别人操话了。到了春风足艺,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后知道他叫马*)好像在找什么人,见面后,他给郭**讲了几句话,讲的什么其没听清。孙*讲出去拿一下东西,其们就一起到马路边上,孙*、张**、郭*从司*、王*他们开来的一辆白色轿车里拿了三四把砍刀出来,其从路边捡起了一块长的铝合金板子。拿完东西其们又回到春风足艺里找人,没找到,在一楼一个包房内孙*、郭**把一个女服务员打了一顿。然后其们就出去到路边的车里坐着了。过了一会儿,一个开黑色轿车的30多岁的陌生男子从旁边路过,其们把对方拦停后,其问那名开黑色轿车的陌生男子:u0026ldquo;你干什么的?u0026rdquo;他讲:u0026ldquo;找人的。u0026rdquo;有人把他的车熄火了。郭**上去用拳头朝那名陌生男子的头部、脸部打了几拳,然后喊来马*指着那个陌生男子问:u0026ldquo;可是他?u0026rdquo;马*把那名陌生男子的手机要过来看了看讲:u0026ldquo;就是他。u0026rdquo;接着孙*把那名陌生男子从车上拽下来,朝那名男子脸上、身上用拳脚乱打了几下,郭*把对方的车钥匙给了其。郭**、司*、高原原等人也上去用拳脚朝对方身上乱踢乱打的,孙*和司*还用刀砍了对方男子。其当时拎着铝合金板子在旁边站着,没有打。打完之后,其们将该男子带到吴郢村北侧一个鱼塘旁边的房子,其开着该男子的车也去了。马*把他拉到一间厨房里去了。过了一会儿,那个被打的陌生男子开自己的车离开了,其和其他人也都开车离开了。

22、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3月19日晚23时左右,其接到孙*的电话,让其到春风足艺去,后杨*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接上其,车里有孙*、杨*、郭*、郭**等人。杨*将车开到春风足艺门口靠路边停下后,其们都下车了。见到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后来知道他叫马*,有人和马*讲话,其和孙*、杨*、郭*几个就回车里了。过了一会儿听到春风足艺内有大声吵架的声音,郭*拿了一把砍刀,其们进了春风足艺,在一楼大厅,有一个年轻女工作人员与马*在吵架,吵了几句后,那个女工作人员就进一楼的一个包房了,孙*、郭*、郭**用拳头、巴掌打了那个女工作人员。打完其们就到春风足艺门口外面去了。过了一会儿,司*和一个年轻男子一起开车过来了,司*和郭*打了招呼后各自到车里坐着了。过了几分钟,有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开一辆黑色轿车从旁边路过,他伸头朝这边看,孙*就把他拦停了。孙*问了对方几句什么话后,郭**就坐在对方副驾驶位置了,又在问他什么,过一会儿,马*也过来问对方什么话,马*拿过对方男子的手机看完后,孙*就把对方男子从车上拽下来了。孙*用拳头朝对方脸部、头部打了几下,孙*又拿刀朝对方身上乱砍的,郭*和司*也拿刀朝对方身上乱砍的,其当时也拿刀了。杨*上去用脚朝对方身上乱踢的,郭**当时怎么打的记不清了。打了一会儿后,马*讲:u0026ldquo;别打了,把他带走。u0026rdquo;于是其们就开车把被打的男子带到了小蚌埠镇吴郢村北边的一个鱼塘旁,那里有一排房子。马*把被打的男子带到一个房间去了,过了一会儿,马*把对方车钥匙还给他让他走了,其们就各自回家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发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发系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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