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甲及其辩护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19时行,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镇新洪村徐*纯家礼堂,被告人耿*甲与被害人关某某(男,27岁)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在礼堂外路上发生厮打,耿*甲用拳脚将关某某头面部打伤。当晚23时许,被害人关某某到耿*甲父亲耿*乙家敲门,见无人应答,便将耿*乙窗户玻璃砸碎,这时守在门外车里的耿*甲听见砸玻璃的声音后回到家中,见关某某与耿*乙正在厮打,耿*甲搂住关某某的脖子将其摔到,后关某某欲起身,耿*甲继续用拳头对其实施殴打,并抓住其头部向地面撞击,致使关某某头面部受伤,经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残。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耿*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耿**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耿**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均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21时,被告人耿*甲与被害人关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镇新洪村徐*纯家礼堂喝酒时,二人话不投机发生口角,二人相约到礼堂外面摔跤,耿*甲趁关某某不备用拳头将关某某鼻子打出血,被人拉开,二人均回家。耿*甲回家和其父亲(耿*乙)说其与关某某打仗了,耿*乙说耿*甲净惹事,耿*甲说,关某某肯定得来报复,得出去躲躲,说完耿*甲开车走了。关某某回家后越想越生气,于当晚23时许,关某某到耿*乙家找耿*甲理论,敲门无人应答,用拳头将耿*乙家窗户玻璃敲碎,耿*乙听到声音后起来,随手拿屋内的一根木棒打向关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又照关的腿部打了一下,这时躲在外面车里的耿*甲听有人砸其父亲家的玻璃的声音后跑回到家,见耿*乙用棒打关某某,耿*甲上前将关某某摔到在地,用拳头殴打关某某头部,抓住关某某的头发向地面撞击,致被害人关某某头受伤,后耿*甲报案。案发后,经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某u0026ldquo;鼻骨右缘多发骨折鼻中隔骨折u0026rdquo;属轻伤二级。十级残。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耿*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11月27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回执、立案信息表,证实2015年9月5日关某某报案称:2015年9月8日晚23时许,双城区新兴镇新红村居民关某某在本村徐**礼堂附近,酒后因和别人闹玩,后被打伤,鼻骨被打骨折,经鉴定为轻伤。2015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耿*甲主动到双城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投案。

2、被害人关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9月8日晚上21时许,在徐*纯家礼堂我和耿**,王**、赵**、闫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在酒桌上耿**说我瞧不起他,我俩发生点口角,喝完酒耿**就提出来要和我摔跤,我俩到礼堂外面,我俩支架要摔跤,突然耿就用拳头打我,把我打倒,之后他就跑了,我鼻子被打出血了,我感觉也没啥事就回家了,我来气晚上去耿**家找他理论,我敲他窗户没人吱声,就敲碎了两块玻璃,要走时,耿**、耿*乙从他家的园子里出来,耿**手里拿的砖头,耿*乙手里拿木棒了上来就打我,把我打倒后有人抓着我打,有人拽着我头发往地上撞,当时把我打蒙了,之后耿**勒着我脖子把我整他家屋内的走廊里又把我一顿打,他家报的警。

3、证人耿*乙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晚上10点多,我儿子耿*甲回来了,说他和关某某打仗了,我还骂他净惹事,后来他说关某某肯定得来报复,他就出去躲躲,耿*甲就开车走了。我就睡觉了,在约晚上十点五十分我突然听见有人拽门,敲门,我也没出声,紧接着听见砸玻璃碎的声音,我就穿衣服起来在我家屋内走廊里拿了一个棒子,看见有一个人在我家房子外台阶下站着,还要用砖头砸玻璃,我就用棒子朝他举起要砸玻璃的手打了一棒子,打在他脑门上了,我照他腿打了一下,这时我见大门口又来一个人,我就朝那人去了,到跟前看是我儿子,耿*甲说是关某某,这时关某某朝我冲来,耿*甲一看就把关某某脖子搂住按倒了,关某某往起起,耿*甲就用拳头打他头面部两下,关某某还往起拱,耿*甲就拽关某某头发往地上撞了几下,之后关某某不动了,我俩就把关某某整到屋里的走廊内,我儿子报的110,过了半个小时派出所来人了。耿*甲不和我居住,他在哈市住,那天是回屯子随礼。

4、证人赵某某、闫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闫某某、关某某、耿*甲在礼堂喝完酒出来,耿*甲和关某某吵吵起来他俩撕扯一起了,我就把他俩拉开了,后耿*甲把关某某鼻子打出血了。

5、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徐*纯家礼堂对面看见关某某满脸上全是血,关某某他爸让我把他送卫生院,我就回家了。

6、证人王*甲证言,证实我听王*乙说关某某和耿*甲打仗的事。

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耿*甲晚上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关某某刚才打起来了,他说没怎么地,他说回去取车,一会给我打。后耿又给我打电话,我俩聊了一会,能有20分钟,当时他在电话里说他听见他家玻璃砸的声音,他说去看看,他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我给耿打电话问他,他说和他打仗的那个小孩上他家砸玻璃被我爸给打了,我报警了。

8、照片,证实耿*甲家被砸玻璃及耿*乙使用凶器、关某某受伤情况。

9、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关某某u0026ldquo;鼻骨右缘多发骨折鼻中隔骨折u0026rdquo;属轻伤二级。十级残。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

10、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关某某、耿*甲对鉴定结果没有意见。

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耿**、关某某、耿**、赵某某、闫某某的身份情况。

12、现实表现,证实耿*甲无前科劣迹,不习练法轮功,现实表现一般。

13、被告人耿*甲供述,证实2015年9月8日晚7时许,我去我村徐**礼堂随礼,大约9点多关某某坐在我身边和我说,你一天牛洪哄,他说整一下啊,问他怎么整,他说现在就出去了,在礼堂外面的路上,关某某先动手打我,之后我俩就打一起了,我用拳头巴掌打关某某的头面部了,在厮打中关倒在地上,被赵**等人拉开了,我就回家了。到家我和我父亲说和关某某打仗了,我爸说我竟惹事,我说我得走,怕关某某来找我,我开车到我家胡同旁的南北道上,我把车息火后给我朋友打电话,大约十多分钟,我听见有人砸我家玻璃声音,我把车停到我家道*的王**家后面,我下车往家跑,进院看到我爸和关某某正打着呢,关某某往我父亲身上冲,我爸拿个棒子上去就把关某某脖子正搂住,并把他按倒在地,我上去把关某某脖子搂住按在地上,他还要起来,我就用拳头打他头部两下,后来他也不动了,我就报警了。

13、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了被告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十级伤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庭予以支持。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