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甲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方*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方*甲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7日下午,被害人黄*乙与方**在金东区澧浦镇洪村老年活动室门口因工程征收款问题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乙的右胸部下方的位置,并将黄*乙推倒在地,被告人方*甲趁吴某甲压在黄*乙身上之时,用右脚踢黄*乙。

经金华**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乙于2013年12月17日所受损伤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吴某甲、方*甲的供述;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黄*甲、施*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方*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甲、方*甲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被告人方*甲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辩解其没有踢黄*乙,其是踢吴某甲的;民事部分也不存在赔偿。

辩护人吴**提出:从在案证据来看,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方*甲右脚踢在被告人吴**身上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甲用右脚踢黄*乙的证据不足。本案事发现场比较混杂,每个人表述不同,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人鲍**、方*乙、方*丙的证言都强调方*甲踢的是吴**。综上,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乙时任金东区澧浦镇洪村村主任,方*丁时任金东区澧浦镇洪村第六生产队的小组长。2013年12月17日下午,被害人黄*乙与方*丁在金东区澧浦镇洪村老年活动室门口为方*丁小组的土地征用款问题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乙的右胸部下方的位置,并将黄*乙推倒在地,被告人方*甲趁吴某甲压在黄*乙身上之时,用右脚踢黄*乙。

经金华**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乙于2013年12月17日所受损伤为轻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黄*乙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甲、方*甲的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中国人民**军事法院刑事判决书、徒刑执行通知、罪犯结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于1981年8月26日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他在金东区澧浦镇洪村村老年活动室门口,因方**诬陷自己拿了土地征用款的事与方**发生争吵后,方**带着吴**、吴**、方*甲、方*丙等人回来,方**走到他面前故意和他争吵。在他与方**争吵的过程中,吴**从侧面冲上来,把他摁倒在地上拳打脚踢,吴**和方*甲也上来对他拳打脚踢,并证实他被吴**压在地上的时候,是仰着的,方*甲从他右边来踢他腰部。案发当天他是穿黑色的棉袄,和浅色的牛仔裤的。

4、证人方**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许,在村上的老年活动室,黄*乙为江堤土地征收款的事叫他去方**家去对证,用手叉住他喉咙被旁边的人劝掉。后他想想气不过,就打电话给吴**,又走回老年协会,黄*乙就冲过来一脚踢在他的肋部,第二脚马上跟上来踢到他的腿上,吴**就去拉黄*乙,黄*乙用拳头打吴**,吴**打回去,两个人就打起来了,一会儿两个人就抱在一起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后边上的人把黄*乙和吴**拉开。

5、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下午13时左右,他和方*丙两个人在老书记鲍**家喝茶,方*丁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去镇里开会,他说等会过来。和方*丁打完电话后他就给方*甲打了个电话,和方*甲说苗木款的事情。打完电话,他和方*丙从鲍**家里出来沿着老路往家里去的时候,经过老年室看见吴**和黄*乙两个人扭在一起摔在地上,边上很多人在那里劝架的。当时场面是很混乱的,他看见鲍**和方*戊两个人在那里拉劝的,他就跑过去拉鲍**,想把他们都分开。他到现场之后,基本就没有再打过了。

6、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14时许,他坐在洪村老年活动室里面喝茶,听到外面很吵的样子,就走出去,看见他们村上的黄*乙(村上的人都叫他小*)站在活动室门口讲他和方*丁吵架的事情。过了十几分钟后,方*丁走回来了,吴**、吴**、方*甲走在后面十几米的距离也过来了,方*丁过来就跟黄*乙吵起来了。吴**走过来就一拳打在黄*乙的正面身上,就是肚子和胸部之间的位置,黄*乙被打一拳之后就摔倒在地上了,然后吴**整个人就扑在黄*乙身上打回去,两个人就在地上扭打在一起了,吴**和方*甲两个人以及方*戊等劝的人马上围上去,当时吴**放手黄*乙准备爬起来的时候,方*甲朝黄*乙踢了几脚。

7、证人施*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14时许,他在村上老年活动室门口站着,看到吴某甲就冲上去打黄**的肋骨部位,在打的时候他们村上一个叫方*甲的就一脚踢到黄**的下腹部,黄**就倒在地上。

8、证人方*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当时他在村老年活动室里和别人打胡牌,听说小*和跃光他们打起来了,于是他就扔下胡牌跑去看了。他刚走出老年活动室就看见吴**用双手叉住小*的脖子,小*头朝北面公路的方向右侧身子坐地仰面被吴**摁在地上,小*用双手抓住吴**的双手,想把手扒开在那里挣扎,这时他从老年活动室朝北的大门口跑出来,正好看到方*甲从小*他们东南侧方向快速的跑上去从小*的身后偷偷摸摸的用脚用力朝小*的腰上踢去。

9、证人鲍**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下午2时许,他在村上的老年活动室喝茶,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的声音,他就走出老年活动室去看,看到方**带着吴**、吴**、方*甲过来。和跃光一起的吴**就冲上去用拳头朝黄*乙头部附近位置打去,国平及方*甲看见国成上去打黄*乙了,二人也冲上去围着国义打了,国义被他们围在中间,身上被打了好几拳。整个打架过程持续了好几分钟,国义被摁在地上后,被踢了好多脚。

10、证人鲍**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午饭后,他在洪村老年活动室里看方*戊他们打胡牌。忽然他听见外面吵起来了,就跑出去看了。看见吴**把黄*乙摁在地上,吴**自己也趴在黄*乙身上。黄*乙是正面朝上躺在那里的,方*甲站在黄*乙左边的位置。他看见方*甲用脚踢过去,也不知道方*甲想踢谁,反正踢是踢到吴**身上了。

11、证人方*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30分至14时左右,他在澧浦镇洪村老年活动室外面喝茶,方*丁和黄*乙为了方*丁他们小组征用款剩余的几千元钱吵起来了。黄*乙一把用手抓住方*丁衣领,然后一脚踢到方*丁的腹部,这个时候村民马上上去劝掉了。过了十来分钟,黄*甲过来叫鲍*乙出去说外面吵起来了,他也跟出去,看见黄*乙和方*丁两个人扭在一起了,黄*乙手插住方*丁的脖子,方*丁抓住黄*乙的衣领。这个时候旁边的吴**突然冲出来从黄*乙的右手边用手推拉了黄*乙一把,这样黄*乙就背面朝地摔倒在地上,然后吴**扑在黄*乙的身上蹲在那里摁住黄*乙,黄*乙去抓吴**脸,两个人就抓住对方僵持在那里,在吴**推黄*乙的时候,方*甲上去踢黄*乙,当时黄*乙还没有完全摔倒在地上,方*甲一共踢了两脚,一脚踢空了,马上接上去踢了一脚,这一脚他看去是踢到吴**的样子,这个时候旁边的人马上上去拉架了,方*甲马上退出来了。

12、证人方*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中午的时候,他和吴某乙在村书记家里面喝茶坐到1点10分左右出来往老年活动室走去,快走到的时候看见方**从澧浦方向已经走到老年室门口,当时黄*乙站在门口休息平台的台阶上,方**站在下面,马上两个人就吵起来,之后黄*乙就从台阶上向方**冲跳下来左脚一脚踢了过去,他看去应该是没有踢到方**。方**往路边树那边退去的,黄*乙还是要冲过去打,那时候旁边的人已经在那里劝了。这时候吴**从东边冲出来,用双手一把抓住黄*乙把黄*乙推倒在地上,因为他前面有人,所以具体两个人扭扯摔倒之前有没有打过他没有看清楚的。黄*乙摔倒之后因为两个人扭扯在一起的,吴**也摔在了黄*乙的身上,当时他看见黄*乙摔倒的时候是右侧身体侧着地的,然后平躺仰面的,吴**的衣领被黄*乙抓住面朝下两只手摁住黄*乙的身体,两个人头都是朝公路方向的。旁边的人马上围上去了。就在黄*乙和吴**扭扯摔倒的时候,鲍*乙从亭子里面冲了出来,接着方*甲从旁边跑过来一把抱住鲍*乙用手甩了一下,鲍*乙就没有冲上去了。之后旁边的人好几个去拉摔倒在地上的两个人,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方*甲从摔倒两人的东南侧跑上去连踢了两脚,脚踢完脚尖是朝上的,他看见一脚是踢在吴**的屁股,一脚是踢空的。

13、证人鲍**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下午13时许,当时他在洪村老年室里玩。不知道什么原因,站在老年室门口位置的“小*”和方*丁吵起来了。后来“小*”用手掐着方*丁的脖子捅他,他们两个推扭着到了老年室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后来“小*”脚下绊到了什么摔在了地上,“小*”起来后追上方*丁踢了一脚,是从正前方踢过去,踢在腰胯位置,方*丁被踢后被边上的人劝住拉走了。当时是吴**叫方*丁走的,“小*”就上去抓吴**,想和吴**打架,吴**一下就挣脱了,他把外面的衣服一脱就想和“小*”打,被他弟弟吴某乙拦住了才没有打起来,后来就没有再打过了。

14、证人方*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下午13时许,吴**和黄*乙打架,他听到声音回头,刚好看见吴**一拳向黄*乙头上打去,没一会两个人就一起摔在地上了,然后两个人就在那里打了,之后他们两个人摔倒在地上。因为距离比较远,他们两个具体怎么打的,他也没有看清楚,就看见吴**是压在黄*乙身上的。后来方*甲也参与进去了,打是打过的,但是方*甲的动作他是没有看见过。

15、证人方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澧浦镇政府通知全镇竞选村主任、村委的候选人在镇政府新办公大楼的三楼大会议室参加培训,会议通知一点前到。其于12点半到12点40到,过了十来分钟,其看到村上的吴**和方**也到会议室了,吴**一直趴在北边窗户打电话,其不清楚通话对象及内容,之后两人就走到后排去了。

16、证人洪*的证言,证实方*丁与黄*乙在老年活动室门口因土地款的问题发生争吵,后方*丁和吴**、吴**、方*甲走回来,黄*乙和方*丁又吵了起来,黄*乙用脚踢了方*丁,吴**就冲上去和黄*乙打了起来,两人扭打过程中摔倒,但当时很多人围到其前面去了,具体打的情况不清楚。

17、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7日吃过午饭后,他在家里睡觉,大概在下午1点左右,他接到方**的电话,说被黄*乙打去了,叫他马上起床一起去找黄*乙。他起床出门看到方**从他家门口经过,一边打电话一边往洪**协会的方向,他走出门口的时候离方**没几步路,看到方**当时脸色很难看,想方**肯定是被黄*乙打去很火的,就急急忙忙跟上去了,他知道方**叫他去就是一起去找黄*乙,他给方**助威的。他和方**走到方想如家弄堂的时候碰到了方*甲,当时方*甲也跟他们一起去了。到了洪**协会的地方,方**就走到了黄*乙的面前,当时黄*乙是站在台阶上的,方**是站在台阶下的,方**就前面被打的事情和黄*乙吵起来了,后面他看见黄*乙用手抓住方**的领子,还用脚踢方**腰部的位置,踢了两脚,他看不过去了就跑上去帮方**去一把把黄*乙抓方**领子的手扭开问他“你这样好打的”,结果黄*乙就一拳打在他的下巴处,于是他也就一拳打回去打到黄*乙前面右侧胸部下面点位置,然后黄*乙就一脚踢过来了,等黄*乙踢到第二脚的时候被他两只手夹住腿一推,那天刚好下过雨,地也比较滑,黄*乙就右侧身子着地摔倒了,当时他一直抱着黄*乙的腿也跟着摔在黄*乙身上。倒地后黄*乙还要来抓他的睾丸,用拳打他腰部,倒在地上他也翻身想用左手打黄*乙,可被旁边村民拉住手了。这时候不知道是谁用脚从身后踢来,感觉他右腰位置被人踢到过了,当时他看见黄*乙也被这个人的脚踢去过,但具体是谁踢的他没看到,也不清楚黄*乙具体被踢了几脚踢在什么部位,只感觉有人在踢黄*乙。后来方*丙告诉他是方*甲踢的,他才知道踢人的那几脚是方*甲干的。2013年12月17日那天他是穿青灰色的衣服,那件衣服有个帽子的,裤子也是灰色的。

18、被告人方*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许,那天中午还下着雨,在家里面没什么事情做,他牵着狗朝村上的老年活动室走去,快到老年活动室的时候,看见方*丁在小生家小店附近路上说“小*发生什么事情”,当时方*丁也是往老年室的方向走去的。他自己继续往老年活动室走去,之后就走到亭子柱子那里玩狗。没一会,他就看见跃光过来在和黄*乙争吵,好像是说贪污什么钱的事情。突然,黄*乙从台阶上冲下先是用手抓方*丁,后用脚去踢方*丁,第一脚他没有注意到黄*乙踢在方*丁什么部位,方*丁一直没有还手往后退的。接着吴**从亭子里面冲过去,一下就和黄*乙扭打在一起,两个人都用拳头打对方的,具体打到什么地方没看清楚。接着鲍**也冲了过去,大家都知道鲍**和黄*乙关系比较好的,他担心鲍**参加进去打架,吴**会吃亏的,鲍**要好的或者亲戚也可能进去打架,他就冲了过去从侧面拦住鲍**,鲍**被他拦住后也就没过去了,当时他想拦住一个是一个。当时他站在吴**、黄*乙东侧大概一两米的距离。没一会黄*乙和吴**两个人就一起摔倒在地上了,看去是被吴**推去的,两人在地上还继续扭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来打去。因为几年前黄*乙冤枉他偷鱼,他想趁黄*乙被吴**摁住的时候报复一下,就冲上去用右脚踢了过去,踢到谁他都无所谓,因为两个人在地上扭在一起有移动的,在他朝黄*乙踢第一脚是踢空的,接着他就马上走近一点,又踢了一脚,当时是踢到人了,感觉被他踢到的是个穿黑色上衣的,踢到的部位是上衣的下半段,具体部位不清楚。当天黄*乙是穿米黄色,吴**是穿黑色衣服的。

19、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黄*乙于2013年12月17日因故被人打伤致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21、被害人黄*乙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材料,证实被害人黄*乙的伤势经金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

2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甲、方*甲系传唤到案。

23、本院的调解协议、收条,证实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黄*乙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被告人吴某甲、黄*乙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方*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方*甲及其辩护人吴**提出被告人方*甲右脚踢到的是吴**,指控被告人方*甲用右脚踢黄*乙的证据不足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方*甲供述自己踢到的是一个穿黑衣服的人,踢到的部位是上衣的下半段,而被害人黄*乙陈述案发当天其穿的是黑色衣服,被告人吴**也供述黄*乙穿的是黑色衣服,其穿的是青灰色带帽子的衣服,综合本案证据,各证人所处位置观看的角度、先后时间不一,各证人证词表述虽有不同,但各证人均证明现场除被告人吴**用拳击打被害人黄*乙外,只有被告人方*甲一人实施用脚踢的伤害行为,各证人所证内容与被害人黄*乙的陈述、被告人吴**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更与被告人方*甲自己的供述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甲趁吴**将黄*乙摁在地上时,为了报复黄*乙,用脚踢黄*乙腰腹部,且其脚踢的伤害结果是导致或加重了黄*乙的伤情,其与吴**均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两人实施侵害部位均与被害人轻伤结果部位一致,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方*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民事部分已赔偿,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赔偿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方*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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