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故意伤害、谢*聚众斗殴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廖*,被告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谢*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某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玛莎拉蒂”酒吧喝酒,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折叠刀随后到达酒吧。之后,被告人谢*在酒吧门口边与被害人何*通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因何*对廖*(在逃)称呼为“鸭子”而发生口角,被告人谢*遂叫何*来该酒吧打架。何*与邓*来到该酒吧门口边时即被廖*和被告人谢*等人殴打,被告人陈某某在斗殴中用折叠刀将被害人何*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何*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的行为均触犯刑律,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谢*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谢*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廖*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2.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对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谢*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某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玛莎拉蒂”酒吧喝酒,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折叠刀随后到达酒吧。之后,被告人谢*在酒吧门口边与何*(被害人)通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因何*对廖*称呼为“鸭子”而发生口角,被告人谢*遂叫何*来该酒吧打架。何*与邓*来到该酒吧门口边时即被廖*(在逃)和被告人谢*等人围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何*腹部捅伤(被告人谢*不知其带刀及致伤情形)。经鉴定,被害人何*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谢*等人赔偿了被害人何*的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何*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查笔录、图、拍照及辨认笔录;3、抓获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4、伤情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何*的陈述;6、证人李*、余*、邓*等人证言;7、收条、谅解书;8、被告人陈某某、谢*的供述以及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谢*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陈某某、谢*均当庭未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相约斗殴,被告人陈某某在斗殴中用折叠刀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被害人有过错的二点主要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谢*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出庭公诉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谢*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缓刑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期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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