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