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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安法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廖*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至2016年7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廖*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39.4分,财产刑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交。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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