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匡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被告人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u0026amp;amp;nbsp;u0026amp;amp;nbsp;u0026amp;amp;nbsp;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匡某某以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陈*合泰和街*和一巷7号2楼为场地,以麻将机、麻将牌为赌博工具,组织、招引他人到该处以u0026amp;amp;ldquo;推倒胡u0026amp;amp;rdquo;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截止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匡某某供述其经营上述赌场抽水累计约人民币14000元。

2015年11月11日下午,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场地抓获被告人匡某某,参赌人员张*某、李**、张**、张**、张*、张*丙、房*、文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缴获人民币4230元、麻将牌二副。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张**、张**、张*、张*丙、房*、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李*、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缴获赌具、赌资的拍照及辨认、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说明材料、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某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