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谢*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谢*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谢*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伙同谢**、王*、周*、李*甲(均已判刑)等人两次在定城镇东顾村后杨组邵某某家开设赌场,聚众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头渔利17000余元。

2、2012年秋季,被告人张*伙同谢**、王*、周*等人两次在定城镇双庙村西庄陆组陆*甲家开设赌场,聚众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头渔利40000余元。

3、2012年秋季,被告人张*伙同谢**、王*、周*等人两次在定城镇双庙村西庄陆组陆*乙家开设赌场,聚众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头渔利10000余元。

4、2012年秋季,被告人张*伙同谢**、王*、周*、李*甲等人两次在定城镇双庙村前凡组陆*丙家开设赌场,聚众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头渔利20000余元。

5、2012年秋季,被告人张*伙同谢**、王*、周*等人两次在定城镇何庄村瓦屋李*李某乙家开设赌场,聚众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头渔利20000余元

6、2012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伙同谢**、王*、周*等人在严桥乡红岗村陈东组陶某某家开设赌场,聚众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头渔利6000余元。

7、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谢**、张*伙同王*、谢**、李*甲等人两次在定远县炉桥镇年家岗村四组谢*丙家开设赌场,聚众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头渔利12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谢*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退缴非法所得四万元、三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谢*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王*、谢*乙、周*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判决书,缴款收据,立功材料,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谢*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谢*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分别退出非法所得四万元、三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张*非法所得四万元、被告人谢*甲非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