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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付某某及程某某(另处理)在其租住的出租屋(河源**新风路新风市场一品鲜面包店三楼)利用两张麻将台开设了一赌u0026amp;amp;ldquo;宝宝u0026amp;amp;rdquo;方式的赌档。其中被告人付某某及程某某两人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和抽水渔利,宋某某、唐某某两人分别在赌场内参赌与做庄。同年10月5日晚上22时许,公安人员在赌档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及程某某、宋某某、唐某某及参赌人员邱某某、肖某某、冯某某、杨*、王*、郑某某、吴某某等11人,缴获赌具麻将一副、水钱700元、赌资10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证人程某某、宋某某、唐某某、邱某某、肖某某、冯某某、杨*、王*、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罚没收据、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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