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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未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6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贺**在开平区马家沟某网吧内,先后三次分别强拿硬要、占用陈*三星E400手机一部、孔某龙的灰色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白某某(男,16周岁)的腕表一个(价值247元)。白某某让其归还时,被告人贺**当场将其腕表摔到网吧墙上,致腕表损坏。三星E400手机被被告人贺**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大庆”(姓名不详),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破坏社会秩序,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贺**在开平区马家沟某网吧内,先后三次分别强拿硬要、占用陈*三星E400手机一部、孔某龙的灰色苹果5S手机一部、白某某(男,16周岁)的腕表一个。白某某向被告人要求归还腕表时,被告人贺**当场将其腕表摔到网吧墙上,致腕表损坏。三星E400手机被被告人贺**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大庆”(姓名不详),所得钱款被其挥霍。苹果5S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经鉴定,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腕表价值人民币247元。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贺**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2015年8月19日转为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到案材料,被害人陈*、孔**、白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冯**、于**等人的证言,苹果5S手机照片,白某某网上购买手表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开平区**证中心开价认字(2015)078、084号价格鉴证结论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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