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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182347.17元。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以(2007)闽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2007年11月19日,龙岩**民法院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民事赔偿184347.17元。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闽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漳刑执字第12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达标分28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查明,罪犯靳**已履行全部赔偿款。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靳**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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