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第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王*乙及其辩护人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丁、王*丙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杨**、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5日晚上,在榆次**村小学对面王**家门口,被告人王*乙因纠纷与被害人王**争吵并相互厮打,过程中将王**打伤。经鉴定,王**左侧气胸,并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已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乙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并判令被告人王*乙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丁、王*丙、张**、范**、杨**、贾*连带赔偿其医疗费1006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护理费1360元、误工费5452元、交通费1500元、伤残补助金17618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合计59894.58元。

被告人王*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害人王*甲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甲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选择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乙处以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王**、张**、杨**、范**辩称,未殴打被害人王**,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贾*从未到过案发现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晚上,在榆次区修文镇王都村小学对面王**家门口,被告人王*乙因房产纠纷与被害人王**争吵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王**打伤。经鉴定,王**左侧血气胸,并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已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王*甲受伤后,于当晚住入榆**民医院,共住院16天,花费住院费9116.58元、门诊医疗费948元。王*甲的经济损失还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护理费1335.5元、误工费5452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955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甲左侧气胸,并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已构成轻伤二级。

侦查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木棒两根的扣押清单及照片。

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

被告人王*乙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了本院查明的被告人王*乙的身份情况。

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陈述该与王*丁系亲戚关系,双方之间有房产纠纷,2014年11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该和家人在家里看电视,听见有人敲门,该去开了大门,是王**和张**,王**说不让该拆了打官司的房子,该说没拆,王**就骂该,用拳头打该的头部,张**抱着该让王**打,该跑进院里想关门,没关住,王**、张**进了院里,大概是王**用该顶门的木棒打了该的腰部,这时,王*丁、王*丙和王*丁的儿媳妇到了现场,还有三个男的,该记不得是谁,七八个人进了该家的院子里,该的老伴儿也去了院门口,七八个人围住该和老伴儿,该只记得好多拳头往该身上打,该觉得他们都动手了,该没看见谁打该的老伴儿,该的姐姐在现场一直拦着他们,但拦不住,该的儿媳妇杨小*也被他们打了,整个过程大概有半个小时,该让杨小*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该打了120,当时腰疼的厉害,120来了,该和老伴儿就去了医院。

被告人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与王*甲有房产纠纷,2014年11月25日晚上九点多钟,张**开车拉着该去了王*甲家,该叫出王*甲和他商量,让他暂时不要拆房子,他不答应,二人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就厮打起来,张**看见就过来拉开了二人,王*甲回院里拿了根木棍出来,他老婆手里拿着锄头,出来就打该,该就从地上拿土块砸他俩,这时该父亲王*丁、弟弟王*丙过来了,该父亲就拉架,王*甲的一个亲戚也拉架,该看见父亲坐在地上,听见有人说是被打倒的,该就和王*甲打起来,有人抱住该拉开了,该父亲、老婆和王*甲两口子、还有一个女的进了王*甲的院子,该也进去,看见双方正吵着,该就过去和王*甲又撕扯起来,有人将二人分开,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王*甲家又来了一个男的,过来一会儿,120就把王*甲拉走了,该和父亲也去了医院。该还陈述,该和王*甲撕扯时王*丙也过来了,该不知道他是撕扯来还是拉架来,其他情况记不清了,该当晚喝酒了。

证人要润爱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该与王*甲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5日晚上21时30分许,该和丈夫还有王*甲的姐姐郭*在家中,听见有人敲大门,该丈夫就去开门了,出去一阵儿不见回来,该就出去看,出去后看见王*甲和王*乙在说话,好像是关于房子的问题,该就回家了,后该和郭*又出去了,看见王*乙用手抓着王*甲的衣服,王*甲抓着王*乙的胳膊,该就说房子有证据,王*乙就过来打该,张*甲过来拉架,该和王*甲退回院子里,准备关门,不知谁用东西砸门,王*乙、王*丙、张*甲就推开大门冲进来打王*甲,该回屋里告诉儿媳妇赶紧打110报警,该回到院子里拦他们,他们就推打该,这时王*丁、王*乙的老婆也来了,也推打该,后来被邻居拉开了。该和丈夫都受伤了,王*甲是被王*乙、王*丙、张*甲打的。打王*甲时,王*乙拿着一根粗木棍,王*丙拿着一根细木棍,张*甲没拿东西。

证人王**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该与王*甲家是邻居,2014年11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该和父亲听见有动静就去了王*甲家门口,去了现场后看到王*甲、王*甲老婆和该的哥哥王*乙在打架,张*甲在拉架,王*甲手里拿着一根木棒见人就打,王*甲的老婆拿着锄头也在打王*乙和张*甲,当时很乱,该只顾拉架,王*甲用木棒打在该的左胳膊上,该还被推倒在地,该的父亲王*丁也过去拉架,被王*甲的木棒打在腰上,该过去抢木棒,没抢到,派出所的人就来了。该知道打架时因为王*甲要拆该家的房子,王*乙拦着不让拆就打起来了。该没有看见张*甲打人,该也没进过王*甲的院子。

证人王**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晚,该回家听见王*甲家又在拆房子,这个房子是该家与王*甲家打官司的房子,他不应该拆,该的大儿子王*乙就先去他家了,该和二儿子王*丙随后也去了王*甲家门口,到了现场,该看到王*乙和王*甲、王*甲的老婆正撕扯在一起,该过去拉架,当时王*甲的姐姐也在现场劝架,王*甲手拿木棒,他老婆手里拿着不知道什么工具,该和王*甲说不让他拆房子时,他用木棒打了该的腰,该被打倒在地,儿子王*乙、王*丙还在和王*甲撕扯,该爬起来过去拉他们,拉开又打在一起,直到警察来了才不打了。该没有看见王*丙动手,也没看到张*甲打人。

证人王**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晚21时30分许,该在院子里听见有人吵架,就到了街上,看见王*甲和他老婆正和王*丁及其两个儿子在吵架,旁边有几个年轻人,但都不认识,该刚过去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该就回家了。

证人陈*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该与王*乙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5日晚9时许,该接到张飞的电话,让该去王*丁家房后,该过去看见一个老头正拿木棒子打王*丁,打在王*丁的腰上,王*丁一下坐着地上,该想去扶王*丁,又过来一个老婆子,拿锄头朝该的头上打,打在该的胳膊上,该扶着王*丁离开了现场。当时该还看到那个老头拿棒子在王*乙身上乱打,往王*丙胳膊上打,张飞在现场拉架,不知从哪里来了一个男子在张飞的身上踢了两脚,后来派出所民警就到了。

证人杨*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该是王*甲儿子王**的妻子。2014年11月25日晚上十点,因该的公公在老房子铲了两铲子土,王*丁和他的两个儿子就到该家吵闹,该出了大门口看见有人抱着该的公公,王*丁和他的二个儿子和该的公公撕扯,王*丁的大儿子用木棍朝该的婆婆头上打了一下,该赶紧回家打110报警,后又打了120。该出了院子,听见有人用东西砸门,该将情况告知了派出所民警,王*丁和他的两个儿子,还有好几个男的进了该家的院子,和该的婆婆、公公撕扯,王*丁和他的两个儿子不让该报警,还打该,后来警察就来了,120车也到了。

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晚,该在王*甲家,听见王*甲在外面和人吵架,就站住院子里,后来好几个人和王*甲打起来,该往院门口走,碰见王*丁过来,该就让他劝劝,不要打架了,后王*甲和王*丁等人就在院子里吵了起来,后各自走开了,过了一会儿,110和120就都来了。

证人张**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该与王*乙是同学。2014年11月25日晚七点左右,该和王*乙吃饭后,王*乙让该送他去王*甲家门口,到了以后,王*乙叫门,王*甲出来,该没听见他们说什么,后二人打了起来,王*甲手里拿着木棒,打在王*乙的胳膊上,王*乙从王*甲手里抢木棒,该过去拉开他们。王*甲的老婆拿锄头要打该和王*乙,该和王*乙跑开,王*甲回到院中,又拿了根木棒出来,王*甲的姐姐、王*乙的老婆陈*和同学范**、二*、杨**也去了现场,一会儿,王*丁和王*丙也到了王*甲家门口,王*丙从王*甲老婆手里抢了锄头,王*甲用木棒打了王*丁腰上一下,王*乙、王*丙看见就往王*甲家冲,王*甲和他老婆关了大门,王*乙用锄头砸了两下大门并且推开,王*乙、王*丙、王*丁等人就进了王*甲的院子里,该没有进去,后来警察就来了,该就离开了。是该将王*甲家门口和院子里的摄像头弄歪的,王*乙当天喝酒了。

证人张**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该是王*甲的妹夫。证实案发当天晚上,该接到王*甲的电话,说十几个人打他,让该过去看看,该去了看见王*甲捂着肚子在大门口,这时有一个年轻人过去撕扯该老婆,该过去踢了他两脚,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拉开了。该开车拉着老婆就回家了。该没有看见打架过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因房产纠纷与被害人王*甲互殴,在互殴中致被害人王*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乙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乙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乙理应予以赔偿。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计赔。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丁、王*丙、张**、范**、杨**、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证据及庭审调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其所受轻伤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丁、王*丙、张**、范**、杨**、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

二、作案工具木棒两根依法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0064.58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护理费1335.5元、误工费5452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9552.08,由被告人王*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王**、张**、范**、杨**、贾*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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