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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冀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冀州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查明

河北**民法院审理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冀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并致他人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原判综合案件起因、上诉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其所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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