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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平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4月、2013年6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4次受到表彰和奖励,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表扬1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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