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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庆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甘肃**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改判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本院于2010年8月、2012年5月、2014年3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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