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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于201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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