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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黄**通过“猪血”(另案处理)开设一个名为“广丰”的“时时彩”赌博网站供参赌人员李**、李**进行赌博,并为双方结算输赢赌资,李**、李**投注赌资累计为人民币14万元。2015年8月31日,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李**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黄*琛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琛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琛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琛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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