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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吴*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6657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梁*、周*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网站页面截图、抓获说明、办案说明、接收财物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常住人口查询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6657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上交违法所得,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全部上交违法所得等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66576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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