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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出售退耕还林林木,活立木蓄积达23.4884立方米,数量较大。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长丰县杜集乡义合村委会北侧“村村通”水泥路东侧三塘环头处约4亩的退耕还林的杨树出售给他人进行采伐,共采伐杨树213棵。经长丰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出具的案件现场检尺表测算,被伐杨树的活立木蓄积达23.4884立方米。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长丰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出具的案件现场检尺表,长丰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长丰县**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张*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售采伐退耕还林林木,活立木蓄积达23.4884立方米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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